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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康源电力集团公司4高管涉受贿等罪一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5-9-6   阅读:1519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正义网9月5日电  经过对涉案房产价格的数次鉴定和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安徽康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李真涉嫌四罪一案及该电力公司原董事长吴传章、副总经理贲晓和廖苏云等三人共同贪污一案日前有了一审判决结果。8月31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就上述两起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李真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吴传章、贲晓、廖苏云等三人均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据了解,今年63岁的李真先后任安徽省原六安地区供电局局长、六安供电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康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康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六安明都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吴传章先后任康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合肥惠众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惠众公司”)董事长,贲晓先后任康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惠众公司总经理,廖苏云则系惠众公司副总经理。上述四人所涉两起案件均由安徽省蚌埠市检察院立案查办,该院在查办李真涉嫌贪污一案中发现了贲晓等人涉嫌共同贪污一案的线索。

  2014年4月3日,蚌埠市检察院起诉指控李真涉嫌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四个罪名,涉嫌犯罪总金额达2300多万元。同年8月4日,蚌埠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贲晓、吴传章、廖苏云三人提起公诉(本网均予以报道)。由于这两起案件均涉及对同一房产的处置问题,且辩护人又对涉案房产价格鉴定及部分证据存有异议,所以法院审理期间,两案均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期审理、三次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安徽省康源电热有限公司(康源公司前身)与另一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惠众公司,吴传章为惠众公司董事长,贲晓为总经理,廖苏云为副总经理。2007年的一天,时任康源公司副总经理、惠众公司总经理的贲晓、康源公司董事长、惠众公司董事长吴传章及廖苏云三人与康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真在一起商量,李真提出他们四人平均出资,将惠众公司账上、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双凤湖畔的第17幢、18幢、36幢三幢别墅,以原购房价买下,房产增值部分由四人共同占有。之后这三幢别墅分别登记在贲晓、吴传章、廖苏云名下。2010年10月25日,廖苏云将其名下的第36幢别墅以260万元的价格出售,扣除相关款项后,余款207.7万元被李真、贲晓、吴传章、廖苏云四人均分。经评估,上述三幢别墅当时的市场价为618万余元,扣除贲晓等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尚有335万余元的房产被贲晓等四人共同占有。

  一审法院认为,贲晓、吴传章、廖苏云利用其系惠众公司高管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真将惠众公司价值335万余元的房产非法占有己有,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三被告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及辩护人建议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信。同时,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贲晓等四人在实施该起行为时,安徽省电力公司(系国有企业)在康源公司、惠众公司有出资情形、涉案房产属于康源公司,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贲晓、吴传章及李真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实不能成立,指控其四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贲晓等四人的行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一审法院遂对贲晓、吴传章、廖苏云作出了如上判决。

  据介绍,对于李真涉四罪一案,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总金额予以确认,但在有关定性上则作了改变。除对李真伙同贲晓等人共同侵占上述房产予以确认外,一审法院还认定李真在担任六安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他人共同侵吞该单位500万元,其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该起犯罪的主犯。在任六安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李真为获取私利,还伙同他人共同挪用该单位资金1000万元供他人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此外,李真在担任六安供电局局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5万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0.6万元、购物卡4.7万元,其中索贿22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2006年1月,李真调到康源公司工作后,因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在此之后收受他人人民币4.2万元及购物卡(劵)4.8万元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李真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30万元。同时,对于其职务侵占罪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及挪用资金等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记者 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