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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指导案例:商品房服务商标保护范围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5-9-8   阅读:308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池州龙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日发布)

    关键词:知识产权  侵害商标权  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点
    对商品房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结合被诉侵权人使用标识的具体行为方式界定,进而作出是否侵权的判定。不能将其保护范围无限制延及到商品房本身,也不能以与商品房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系经批准的地名为由,随意缩小商品房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基本案情
    1995年6月5日,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星河湾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注册登记成立。该公司系港澳台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4.8118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装饰板、人造板、其他木材加工产品及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企业管理咨询;种植;花卉;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本企业产品。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宏富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28日,该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和出租、房地产中介服务,注册资本为1.666亿元。
    2002年9月28日和2003年9月21日,经宏富公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别核发了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商标注册证,核准了“星河湾+Star River+图”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等)和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室内装潢修理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02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2003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2005年7月14日,宏富公司将上述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广州市宏宇集团。2008年7月14日,广州市宏宇集团又将上述两注册商标转让给星河湾公司。2008年2月,第1946396号“星河湾+Star River+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同年12月,该商标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自2001年起,宏富公司先后与广东省南方广告有限公司、南方都市报广告经营管理部、广东羊城晚报广告公司等媒体单位签订广告合同,对“星河湾”开展广告宣传。2010年2月11日,星河湾集团获得由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颁发的“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扶贫济困回报社会突出贡献奖”,羊城晚报、广州日报等媒体也对星河湾集团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事迹进行了报道。星河湾集团旗下的其他企业也获得“广东省先进私营企业”、“2008年度广东地产资信20强”等荣誉。
    2006年10月19日,池州龙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龙登公司)在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2007年9月10日,池州市地名办公室以池名字(2007)17号文件,同意龙登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池州市秋浦东路以北,九华山大道以西,市教体局以东,汇景花园以南的楼盘命名为“星河湾花园”。2008年4月16日,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池发改投资(2008)125号文件,同意并核准龙登公司开发建设“星河湾花园”项目。2008年4月25日,池州市建设委员会就上述项目向龙登公司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0年9月,星河湾公司认为龙登公司开发的“龙登星河湾”楼盘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致函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更改开发的楼盘名称,不再包含“星河湾”文字。龙登公司未按星河湾公司的要求处理。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龙登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再使用涉案商标或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销毁涉案的宣传资料;2、在《新安晚报》显著位置以不小于256平方厘米的版面(除中缝外)向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4、承担其为制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共计5万元。
    法院另查明:(一)星河湾公司和宏富公司均属于星河湾集团旗下企业,2010年8月10日,星河湾公司许可宏富公司使用第1946396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许可期限自2008年7月15日至2012年9月27日。(二)2010年10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2010)南公证内字第40010号公证书,证明星河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嘉琼于2010年10月14日在公证处现场操作计算机实时打印所得页面共10面,与实际情况相符。该打印页面显示进入安徽房地产交易网,能够查询到龙登公司开发的以“龙登•星河湾”命名的相关楼盘信息。(三)在龙登公司建造、销售楼盘过程中公开发放的宣传单页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星河湾”标识。
    裁判结果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池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驳回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皖民三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池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二、龙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涉案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星河湾+Star River+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中,停止使用与涉案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三、龙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10万元;四、驳回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星河湾公司系涉案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星河湾+Star River+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宏富公司系涉案第1946396号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对上述两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保护。
    涉案第194639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中介等;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室内装潢修理等。在2002年版的《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中并无“商品房建造”、“商品房销售”服务项目,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3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指出,在“商品房”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服务属于第37类,以“商品房建造”申报;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第36类,以“商品房销售服务”申报。商品房属于不动产范畴,因此,涉案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商品房建造、销售服务;涉案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由艺术体汉字“星河湾”、英文“Star River”及长方形的背景图案组成,其中,汉字“星河湾”是整个商标的最主要、最醒目的部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区别性特征。上述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在广州、北京等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中,龙登公司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星河湾花园”虽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其并非仅在开发的楼盘上标注“星河湾”字样,而是在建造、销售楼盘过程中公开发放的宣传单页上,亦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星河湾”标识,此种使用方式应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宣传单页上同时注明了投资商和开发商名称,但仍存在造成相关公众联想、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龙登公司未经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许可,在相同的服务中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星河湾”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星河湾”虽然是星河湾公司的企业字号,但综观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即知,该公司并非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不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与龙登公司不是同业经营者,故龙登公司在开发的楼盘上标注“星河湾”字样、在公开发放的宣传单页上使用“星河湾”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宏富公司系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该公司开发的楼盘均命名为“星河湾”,但在龙登公司开发涉案楼盘之前,宏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在广州、北京两地开发了“星河湾”楼盘,而楼盘的知名度往往与楼盘所处地域相关,楼盘的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也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虽然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星河湾”品牌的知名度,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池州市有提升“星河湾”品牌知名度的行为,也未证明“星河湾”品牌在池州市的知名度。故龙登公司的行为亦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既然龙登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停止侵害,由于龙登公司系在建造、销售楼盘过程中公开发放的宣传单页上,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六)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可以认定龙登公司在相同的服务中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侵权,故龙登公司应当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中,停止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至于损失赔偿数额,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龙登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在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时,主要考量以下因素:第一,龙登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和后果。龙登公司在其提供的涉案房地产开发、销售服务中,一般都注明了投资商和开发商的名称,其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较轻;第二,涉案“星河湾”商标的声誉。涉案“星河湾”商标在广州、北京等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第三,涉案商品房的价值。涉案商品房的价值较高,消费者在购买时不仅仅要关注开发商是谁、房屋的质量如何,还要考虑价格、地理位置、房型等诸多因素;第四,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虽然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合理开支举证证明,但本案中,其确实存在如公证费用等合理支出。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酌定龙登公司赔偿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鉴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且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龙登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商誉及涉案注册商标美誉度等造成损害,故对于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要求龙登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转自安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