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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9-19 阅读:1557 次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李牧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3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牧先后两次使用伪造的病案材料及收费单据,从医保中心骗取医疗保险金171458.04元。2014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牧再次使用伪造的病案材料及收费单据,意欲从医保中心骗取医疗保险金。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发现李牧报销材料涉嫌伪造,并经核实,发现三次报销材料均系伪造,遂报案。上述医疗保险金报销期间,李牧察觉事情败露,遂致电医保中心,申请撤回报销材料。11月3日,李牧到医保中心询问情况,医保工作人员报警,李牧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医保中心核算,根据李牧提供的相关材料,该中心应支付其155094元。案发后,李牧委托公安机关将其被扣押的银行卡中的存款及随身携带的现金共计82800元退赔医保中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住院病案及发票用于医疗保险金的报销,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牧多次诈骗国家用于医疗保障的医疗款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牧在进行第三次诈骗行为时,推测其所使用的虚假材料可能被识破,致电医保中心并表示要撤回报销材料,数日后,李牧仍继续询问报销情况的行为亦表明其仍未放弃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不仅要放弃进一步实施犯罪,还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告人李牧两次提出撤回报销材料均以未报销为前提,未能彻底的放弃犯罪,其行为不属犯罪中止。综上,被告人李牧在实施上述犯罪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该起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牧辩称其在案发前曾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电话报案后其并未向公安机关投案;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明被告人李牧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不属自首。在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且其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