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立体商标可分为广义上的立体商标与狭义上的立体商标两个不同的范畴,所谓广义上的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而狭义上的立体商标主要指向仅由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而将二者进行区分的原因,是由于构成要素的不同,二者在显著性的判断上存在细微的区别。
针对狭义上的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三维标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此类商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只能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另一种观点认为三维标志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应当得到确认,并不一定要求使用的证据。
实际上,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因此,一件标识是否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应当结合该标识的性质(如商品自身形状或商品的包装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商标的具体使用环境等,以相关公众是否能够依该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判断标准,只要该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能性,其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便应得到确认。
如《商标审查标准》中列举的申请指定使用在水果饮料及果汁商品上的瓶状的立体商标,由于其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相关公众在市场上发现该形状瓶子盛装的商品时,显然会将其与其他形状容器盛装的相同商品相区分,从而实际发挥出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该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应当得到确认。
至于有关“上述区分仅能起到区分商品的作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将特定的商品与特定的商品的提供者相联系,从而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忧虑,“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与“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将特定的商品与特定的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并非相同范畴。通常而言,立体商标同大多数文字、图形等组成的传统商标一样,只有将标识有该商标的商品实际投入市场并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标识相应的生产商,相关公众方能依该商标将特定的商品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除非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商品提供者的商号或企业名称相一致。而“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只要求相关公众能够通过特定的标识将一项商品与同类的商品区别开来即可,并不要求相关公众通过该特定标识必然会将特定的商品与特定的商品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
因此,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不应以“相关公众是否可以通过该商标将特定的商品与特定的商品的提供者直接建立联系”为标准,只要其先天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之后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通过标识相应商品提供者,从而使相关公众将特定的商品与特定商品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即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王东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