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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1-12 阅读:1517 次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甲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彩礼款8万余元。
原告与被告刘某甲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10月1日订婚,2015年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即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27日深夜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即离开原告家至今未回。双方在订婚时原告给予刘某甲8000元见面礼、戒指一枚及部分衣物。双方为拍摄婚纱照花费8227元。2015年2月20日,原告为被告某甲购买了“五金”,合计花费人民币24684元。2015年2月21日,原告给付被告刘某甲彩礼钱4万元。婚礼当天,原告给被告家“万里挑一”人民币10001元(被告退回6800元)并下烟酒、鸡鱼肉等礼折合人民币约6000元。原告与被告就婚约财产发生纠纷,故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甲只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只共同生活了2天,原告在订婚时给付被告刘某甲的见面礼8000元、4万元彩礼,刘某甲应予以返还。拍摄婚纱照费用双方应各半承担,被告刘某甲应支付原告4114元。婚礼当天“万里挑一”3200元及烟酒等折价款系被告刘某甲的父母所收,其两人应予以返还,法院酌定烟酒等折价款返还5000元。原告为结婚给被告刘某甲购买的“五金”及订婚时的金戒指一枚,因是按照刘某甲的尺寸购买且其已使用,以返还现金为宜,法院酌定返还2.2万元。关于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返还的其他礼品费用系原告与被告刘某甲在恋爱过程中的赠予行为,不应返还。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因婚礼造成的各项损失的诉请,因该笔费用不属于彩礼,也不应当由被告支付。经审查并结合相关证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事先约定,彩礼系婚恋过程中男方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而赠与女方的礼物或礼金。当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的,对方应当返还。恋爱中送给对方的礼品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对方不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