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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1-26 阅读:1512 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召开了全省法院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会后,经安徽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近期印发了《全省法院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一)》。《会议纪要》认为,统一全省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案件中行政奖励对应减刑参考幅度十分必要。
《会议纪要》确定,统一全省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案件中行政奖励对应减刑参考幅度的标准为:表扬可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记功可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外,罪犯有立功表现,对应的减刑参考幅度与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相同,即可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审查后自行掌握。
《会议纪要》强调,要准确把握罪犯所获行政奖励与减刑的关系。一方面,监狱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进行计分考核,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实行综合审查原则,不能将罪犯所获行政奖励作为减刑的唯一依据,更不能直接将二者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