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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2 阅读:1556 次
谢某朝受雇于张某亮,在从事建筑物装修装饰工作时,不慎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亮一次性补偿谢某朝的近亲属姚某等人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万元。后,张某亮仅支付6.9万元便玩起了失踪。姚某等人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张某亮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舒城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支持了姚某等人的诉请。
家住舒城的张某亮系杭州长颈鹿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自2013年1月起,谢某朝就受雇于张某亮从事油漆工作。2014年12月20日,谢某朝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三楼楼梯口处跌落至负一层水泥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亮一次性“补偿”谢某朝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万元,扣除协议达成前已经支付的8000元,余款12.2万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付6.1万元,2015年8月20日前付6.1万元。张某亮在给付6.1万元后,便拒接姚某等人电话,玩起了失踪。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谢某朝在为张某亮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亮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现姚某等人请求张某亮继续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张某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6.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6.1万元为本金,期间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