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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鑫保险诈骗案二审落槌 高管陈怡被改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5-12-10   阅读:142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新华网上海12月8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8日对原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江杰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宣判。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条文规定,上海高院对上诉人陈怡、江杰在量刑上作相应改判,判处陈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江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怡以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江杰认为,一审认定其与陈怡构成共同犯罪错误,对其量刑过重,同时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根据陈怡利用泛鑫公司这一平台,向不特定的人采取欺骗方式非法集资、对保险公司亦采用欺骗的方法套取佣金,套取佣金后用作发放代理人高额佣金、收购公司、购置高档轿车、境外旅游及其本人购买高档消费品挥霍等事实和证据,结合泛鑫公司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陈怡于2013年6、7月与江杰策划并携款潜逃国外的行为,认定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并无不当。

    根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及涉案人员的供述等证据,结合泛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江杰与陈怡共谋携款潜逃并将国内资金转移境外的事实,原判认定江杰主观明知泛鑫公司将20年寿险产品拆分为短期理财产品销售的情况,仍与陈怡共同向不特定人群以欺骗的方式非法集资,而对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套取保险公司高额佣金,与陈怡构成共同犯罪并无不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怡、江杰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陈怡、江杰及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对陈怡、江杰集资诈骗犯罪判决所依据的刑法,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鉴于相关法律发生变化,对陈怡的量刑予以改判。根据上诉人江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量刑亦作相应改判。

    现年36岁的陈怡,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浙江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杭州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0年初,陈怡、谭某(另案处理)与时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协议,挂靠泛鑫公司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支付管理费用。此后,陈怡、谭某以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陈怡与谭某经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至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对相关保险公司谎称该资金为泛鑫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通过此类“长险短做”业务,泛鑫公司迅速发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怡。2012年6月,刘某与陈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此,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以及收购之后的泛鑫公司实际由陈怡及谭某控制。

    2012年,陈怡还伙同江杰以收购的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陈怡、江杰先后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义,与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等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并在沪、浙两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险代理人组成销售团队,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00多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亿余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发现资金链将断裂,遂将近5000万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余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