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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2-29 阅读:1530 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作了部署和要求。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授权决定的实施办法。这两个文件是制定该《实施办法》的重要依据。
《实施办法》的起草和内容体现了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要求试点地区的法院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严格依法有序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案件管辖、案件当事人、调解、撤诉、审理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当前正在推进的其他司法改革,规定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落实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措施。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