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文在线)诉苹果公司著作权侵权再审案做出裁定,认定苹果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苹果公司再审申请。
据了解,中文在线经二月河、海岩、周梅森、巴金继承人的授权,独家获得了《康熙大帝》《玉观音》《国家公诉》《家》《春》《秋》等在内的16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1年8月,中文在线发现上述作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擅自上传至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供用户付费下载。中文在线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于2012年1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2012年12月,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中文在线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美国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余万元。2013年1月,美国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上诉。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定,美国苹果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2015年1月,苹果公司不服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作为图书类的应用程序,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并承担相应义务,具有主观过错,涉案行为构成侵权。中文在线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因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酌情予以考虑,并无不妥。中文在线经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的事实,并无不当。综上,因苹果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苹果公司的再审申请。
据中文在线相关负责人表示,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中涉嫌侵权的作品远不止上述16部,其余作品仍然在法院陆续起诉。
(中国知识产权咨讯网 记者 窦新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