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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农地入市需集体大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

发布时间:2016-5-4   阅读:1267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澎湃新闻3日从浙江省农业厅获悉,《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旨在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条例》是浙江省第一部系统性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共10章53条,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资产权属、资产交易、资产运营、财务管理、股份合作、产权交易、审计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系统规定,填补了浙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无法可依的长期空白。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超过4187亿元(不含土地资源)。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它是农业合作化和农民群众劳动积累的成果,承担稳定与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等功能。

    一直以来,一些农村集体资产存在权属不清问题,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对此,《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资助、捐助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颁证制度。《条例》还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截至2015年底,浙江2.94万个村社完成了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浙江省农业厅相关人士介绍,随着农村的改革发展,让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此次实施的《条例》也有不少超前的制度创新,为浙江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去年8月,作为全国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之一,湖州德清县敲响了该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第一槌,目前该县已有43宗共计388.11亩土地成功入市。类似的实践会越来越多,该如何规范,如何保障农民权益?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宅基地的分配、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9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条例》还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条例》也超前做出了制度设计。如对已撤村建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终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满足4个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该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不少城中村都将面临类似问题,提前做好的制度设计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