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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重大立法、案例全面梳理

发布时间:2016-7-4   阅读:1716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国土部“土十条”:重度污染耕地禁种食用农产品

    继2013年9月发布“大气十条”、2015年4月发布“水十条”后,国务院日前印发被称作“土十条”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这一行动计划,为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我国将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重度污染的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于建设用地则实施准入管理,自2017年起,各地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1 2020年底前摸清污染详情

    《行动计划》开宗明义指出:“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

    污染治理首先需要摸清底数,《行动计划》要求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详细】

    五部门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该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将统一适用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分级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详细】

    房屋租赁新政有哪六大看点:购租并举可促楼市去库存

    中新网6月4日电  3日晚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明确,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意见同时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分析人士认为,打通购租并举市场,将有助于加快房地产行业的去库存。

    亮点一:鼓励房企开展租赁业务 加快“去库存”

    意见认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并从六个方面提出多项具体举措来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表示,后续各大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投资者等将基于政策精神相继进行落实,未来会有更多细化的政策出台。【详细】

    奶粉注册制10月起实施 能否结束奶粉品牌乱象

    千呼万唤始出来!8日上午,在征求意见稿出台近一年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行注册管理,并严格限定申请人资质条件。

    业界普遍看好这项被称作“奶粉注册制”的新规,认为这将改变奶粉市场的品牌格局。奶粉注册制到底将带来哪些变化?是否能够让宝宝喝上放心奶?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疑问一:“史上最严奶粉新政”严在哪?

    近年来,品牌杂乱的中国婴幼儿奶粉市场一直让人“看不清、摸不透”,不少中国妈妈因此患上“奶粉选择困难症”。网友“路得做英国代购”说:“市场上到底有多少品牌啊?我在英国生活,奶粉只有三种!”网友“米诺的亲爱”说:“宝贝喝的某品牌,光我知道的就有飞帆,星飞帆,超级飞帆。超级飞帆就有两种不同包装。”【详细】

    国务院拟定强制医疗所条例 规范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治

    人民日报6月11日电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将公安部起草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拟在我国通过强制医疗所制度,规范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并送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标准不统一,导致该制度执行中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明显。【详细】

    七部门力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

    今天上午,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发布。

    《意见》明确,建立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家庭医生团队开展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群众意见突出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机制。

    《意见》指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要目标是,2016年,在20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重点在签约服务的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与居民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详细】

    两办: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法律顾问

    法制网6月16日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意见》共36条,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意见》明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均需履行6项职责。前者的职责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等。后者的职责包括: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等。【详细】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

    法制网6月22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办法》共分8章31条,明确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职责包括对法院、公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以及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

    为了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和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假精神病”问题的出现,《办法》规定: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未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发现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收到材料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检察院。【详细】

    最高法:未核准死刑案原则上不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份司法《解释》明确,对不予核准死刑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受访的专家和律师表示,此举意在提升诉讼效率,减少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的“讼累”,也有助于纠正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推卸责任的情况。

    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提到,最高法依据相关法律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二审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的,需报请最高法批准。

    《解释》第二条对上述批复做出补充:对于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详细】

    民法总则草案出炉 7大变化直接影响你的生活

    1、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