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系拥有60余年历史的酒业集团,一方系成立于2006年的酒企“新秀”。围绕着“徽皖酒王”4字,同位于安徽省的两家酒企展开了一场长达6年的商标权属争夺。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安徽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下称蚌皖酒公司)申请注册的“徽皖酒王”商标(下称系争商标),被认定与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皖酒集团)在先确权的引证商标“皖酒王”及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蚌皖酒公司明显存在攀附皖酒集团商誉的故意,系争商标依法不应被核准注册。至此,双方之间的权属纷争终于尘埃落定。
追根溯源
根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该案系争商标为第7240443号“徽皖酒王”商标,由蚌皖酒公司于2009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黄酒、酒(饮料)、葡萄酒、烧酒等第33类商品上。
2010年10月,皖酒集团引证其在先核准注册在白酒商品上的4件“皖酒王及图”商标,以系争商标与4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1年11月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皖酒集团引证的4件商标分别为第4312817号、第4312819号、第7079514号、第7079485号“皖酒王及图”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
蚌皖酒公司不服商标局上述裁定,于2012年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3年10月,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以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且系争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建立一定的市场声誉并已形成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白酒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皖酒集团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差别仅在于系争商标多出一个“徽”字,而“徽”字使用在酒类商品上,通常会被认为指代安徽省,显著性不强,考虑到文字呼叫的作用,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皖酒集团引证商标的使用时间及知名度远远早于并强于系争商标,一审法院据此对蚌皖酒公司提出的因系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所以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的主张未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蚌皖酒公司与商评委均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有果
在二审诉讼中,蚌皖酒公司主张,其于2004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9月被核准注册在酒(饮料)、烧酒等商品上的第4144287号“徽皖及图”商标(下称基础商标),经过其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基础商标的商誉可以延续至该案系争商标,系争商标构成对其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其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存在合理性,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据了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作出的(2012)高行终字第1731号行政判决中,终审认定蚌皖酒公司的基础商标与皖酒集团在先申请并被核准注册在酒类商品上的第358450号“皖及图”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针对该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徽皖”和“皖”,系争商标未改变基础商标的显著特征,指定使用的商品也未超出其基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同时,蚌皖酒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基础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基础商标的商誉可以延续至该案系争商标,蚌皖酒公司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存在合理性,构成对其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皖酒集团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明显高于系争商标的情况下,系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两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蚌皖酒公司主张的系争商标属于对其基础商标的延伸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法条及理论中均没有“基础商标”的概念,所谓的“基础商标延伸理论”不能取代“整体判断商标标识、审查混淆可能性”这一近似性判断的基本原则,而且不能基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另案中认定商标不近似,便推导出该案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也不近似。
此外,结合蚌皖酒公司企业名称变更、抢注皖酒集团的“安徽皖酒集团”通用网址等证据可以看出,蚌皖酒公司明显存在攀附皖酒集团商誉的故意。依法不核准该案系争商标的注册,亦符合我国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规范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报记者 王国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