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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9-1 阅读:2381 次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0期(总第751期)
【裁判要点】
保管合同系实践性非要式合同,以保管物交付为成立要件,不要求采取特殊形式,双方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
亲属间存在大额转账,双方对于转账性质存有争议。一方主张双方之间系保管合同关系,所转款项系交由另一方保管,无交付保管的凭证,要求返还保管款项的,在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时,应认定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发生时,寄存人和保管人的配偶对涉案款项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汇款发生在保管人及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管人的配偶如知情且参与,并使用款项的,应共同承担涉案款项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