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建筑与房地产 > 详细信息

民事审判参考: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否因而也应无效?

发布时间:2016-9-1   阅读:2237 次

合肥律师网讯:
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欠工程款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而无效,由此,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否因而也应无效?
答:实务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欠工程款签订以房抵顶工程款(即以房抵债)协议的情形比较常见。协议签订后,发包人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双方所签订的地方抵债协议亦应无效。对该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以房抵债属于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施工合同无效,以房抵债协议也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房抵债,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承认其效力。我们倾向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以房抵债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综合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定。从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看,当事人约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抵顶已欠的工程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该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相较与施工合同,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立法精神,应认定其有效。
 
 
载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