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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 侦查须按裁判标准取证

发布时间:2016-10-11   阅读:149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法制日报10月10日讯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今天就“两高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对庭审提出要求,同时强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要求从刑事诉讼的源头,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
 
  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
 
  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并强调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李文胜说,为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保证取证的合法性,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通过对有关侦查活动过程录音录像能够有效地固定和还原侦查机关侦办重大案件时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进一步增强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和说服力,促使办案人员规范取证。
 
  此外,《意见》对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以及完善见证人制度等同样提出了要求。
 
  完善讯问制度同步录音录像
 
  通过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重要的取证方式。
 
  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致力于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设置和使用管理,基层一线的办案所队普遍完成了功能区改造,并配备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公安部下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等一系列相关文件,明确了办案区的使用管理和讯问具体程序。
 
  《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李文胜说:“为进一步严防刑讯逼供,《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以便在侦查环节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非法取证等问题,确保案件质量。”
 
  保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
 
  据介绍,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先后修改实施,强化了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为落实法律的相关要求,“两高三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细化了相关要求。
 
  李文胜说,《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据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提高民警依法履职能力、构建执法制度体系、打造执法监督管理机制等措施,不断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李文胜告诉记者,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公安机关将通过加大执法教育培训力度,促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大力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切实以符合法庭审判要求为标准,进一步完善办案流程、健全证据指引,提高民警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水平;完善细化保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制度机制,切实落实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情况、听取辩护意见、接受律师申诉控告等法律要求。
 
  李文胜说,公安机关将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执法办案源头质量管理、完善案件审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案发生,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