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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21 阅读:1468 次
9月20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9月14日省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我省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服务我省绿色发展大局。
据了解,《意见》有四个部分共十三条。第一部分为“全面深化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认识”,共二条。第二部分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共二条。第三部分为“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共四条。第四部分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共五条。
其中,第三部分“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对规范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做出了解释,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资源环境保护失职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与资源有关的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确认纠纷除外)和合同纠纷、旅游纠纷等民事案件,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林业、水力、渔业等与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相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城市房屋征收、房屋权属登记及由此引发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案件除外),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环境资源案件的案由规定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范围执行。
在第四部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中还指出,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资源恢复行为,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处罚的同时,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