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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联合保监会:保险纠纷案件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

发布时间:2016-11-15   阅读:1244 次

合肥律师网讯: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案件范围内的保险纠纷,立案后调解组织要在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并且将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设最早可以追溯到2007年。2007年4月,保监会下发《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行业启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试点。2012年,保监会与最高法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起在32个地区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作为试点单位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

  本次下发的《意见》,正是2012年最高法和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文件的升级版。2015年9月,在最高法和保监会联合召开的“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透露,从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调解解决保险纠纷案件达12.6万件。

  《意见》共分为六部分,分别在扩大覆盖面、加强平台建设、规范运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措施保障、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在扩大诉调对接机制覆盖面方面,《意见》提出,要积极扩大开展地区范围,除了在前期试点地区继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外,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扩展至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现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有纠纷化解需求、工作基础较好的地级市全覆盖。

  在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方面,《意见》要求,开展地区法院要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区法院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保险监管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调解组织各项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

  在规范运作程序方面,《意见》规定,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为保险纠纷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民商事纠纷,立案前委派调解流程包括诉前引导、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和司法确认,立案后委托调解流程包括委托调解、组织调解,调解组织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调解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不包含伤残鉴定、损失评估等时间)。

  在健全工作机制方面,《意见》明确,要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沟通联系机制,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疑难纠纷指导机制,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

  在强化措施保障方面,《意见》强调,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保险纠纷,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在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方面,《意见》指出,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当事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相关情况,并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和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保险纠纷。

  最高法和保监会双方表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整合了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在保险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力量,实现保险纠纷诉讼与行业调解之间无缝对接,既有利于发挥人民法院对保险纠纷调解工作的推动、引领和保障作用,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提升调解结果的公信力;又能够发挥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机制专业、便捷、低成本优势,在充分保障保险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合理解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