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讯:2011年7月5日,国家海洋局通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认为发生在附近海域的溢油事故造成海水污染,导致捕的鱼有油味、数量锐减,5位天津市汉沽大神堂村的渔民将事故责任方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100余万。12月9日,此案一审在天津海事法院开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康菲石油)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海油)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油田周边6200平方公里海域海水污染。河北等地渔民受到损失,并多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 焦点
1 原告作业海域是否在赔偿范围?
刘占宽等5人均在渤海湾以捕鱼为生,5人诉称,溢油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发布《2011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事故对渤海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受此影响,污染海域的浮游生物种类和多样性降低,海洋生物幼虫幼体及鱼卵、仔稚鱼受到损害,底栖生物体内石油烃含量明显升高,海洋生物栖息环境遭到破坏。
原告代理律师称,损害不仅仅是海底表面油污的损害,还包括进入水体中的和海底的油污也会对海洋环境持续污染、且无法修复。同时,根据国家海洋局于2013年发布的《2012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事故对邻近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依然存在。
康菲石油代理人则表示,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认定受污染的范围,不包含天津渔民作业的海域,故可认定原告作业海域未受到漏油污染。事故发生后,按照协议,康菲石油已将赔偿金给到农业部,由农业部对天然渔业损失,包括渔民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和修复。
也就是说,污染范围是国家机关经测量做出的可能污染的最大面积,原告作业的渤海湾浴场并不在官方认定的6200多平方公里的污染范围内,“没有污染谈不到损害。”
2 污染事件后捕捞收入是否减少?
原告称,作为依法享有渤海湾捕鱼权的渔民,受油污影响,与事故发生前相比,现每日的捕捞量锐减,鱼贩收的鱼在出售后得到“有油味儿”的反馈,渔民的海洋渔业损失巨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5人因事故造成的海洋渔业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共100余万元。
对此,康菲石油代理人表示,通过调取农业部的《中国渔业年鉴》等权威发布的资料数据,天津渔民近年的产量和人均收入都没有明显变化,与原告称的收入锐减不符。“《年鉴》是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统计,如果事故造成天津地区的捕捞损害,不可能只针对一个地区、一条船,而应在更大范围显示,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未受到经济损失”。
3名鱼贩出庭作证称,自2011年下旬起,从原告处收的海鲜曾在外销后遭退货,消费者反映海鲜“有油味”,且渔民的日均捕捞量明显下降,旺季时,从此前的数百斤到不足百斤,淡季则更少。因与渔民合作多年彼此熟悉,故每次交易并无账务明细。
中海油代理人提出,原告提交的损失证据仅有一张村委会盖章的说明,由村民填写损失金额后摁手印签字,不足以证明漏油确实给渔民造成损失。
对此,原告律师称,渔民的捕捞不如企业完善,鱼贩从渔民处购入海鲜后外销,提交完善的财务凭证存在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