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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外交部 商务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9   阅读:133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法制网1月8日讯  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挑战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较快,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涉外服务领域日益拓展,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共分5部分15条,全面提出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

  《意见》强调,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努力为形成对外开放战略新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意见》指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坚持创新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坚持立足国情。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制度和机制基本健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发展壮大,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的任务。一是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投资风险。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开展务实交流与合作。在执业活动中开展对外法治宣传,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宣传我国法律制度,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二是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法律事务。参与企业涉外商事交易的尽职调查,开展风险评估、防范与控制,协助中国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和维护权益机制,防范法律风险。拓展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做好涉外诉讼、仲裁代理工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三是为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我国对外签订双边、多边条约等提供法律服务,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我国对外开展战略与经济对话、人文交流、高层磋商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协助我外事、商务等部门依法依规则制定对外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等政策措施,协助我驻外使领馆依法依规则处理外交领事事务。四是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在打击跨国犯罪、毒品、洗钱和反腐、反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依据国际规则和双边条约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代理等工作,促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反腐败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意见》提出6项主要措施。一是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纳入“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实施“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方法,完善涉外法律的继续教育体系。落实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提供支持。二是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在世界主要经济体所在国和地区设立执业机构。三是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实施完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储备人才。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纳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境外培养机制。四是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探索健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推动网上法律服务与网下法律服务相结合。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与会计、金融、保险、证券等其他服务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五是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和管理。健全完善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六是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支持并规范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以业务联盟等方式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深化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坚持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实施内地对香港、澳门的各项开放措施。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协调机制。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加强对设立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记者 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