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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案例“样板” 公益诉讼主体迎来“国家队”

发布时间:2017-2-3   阅读:136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讯  环境污染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出现这方面的问题时,谁来代表不特定的公众去打官司,也是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难题。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除了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外,提起的公益诉讼主体迎来了“国家队”。由于环境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从试点一开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就成为检察机关突破的重点。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试点以来的5起指导性案例,为检察机关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提供了“样板”。

  “样板”一: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显示,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从2012年起,在污水处理系统未建设、环保验收未合格的情况下,未将医疗污水有效处理,就排入院内渗井及院外渗坑,污染了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在医院未提供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白山市江源区卫计局却对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结果评定为合格。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将两者同时起诉到法院。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这起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确立了相关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如果发现违法行政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未得到纠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一并审理。

  “样板”二:“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厘清关键证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

  在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中,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许建惠、许玉仙在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租用的厂房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被查获时,现场有废桶7789只。经鉴定,未清洗的桶及桶内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两人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场尚留存130只未清洗的废桶,残渣、污水和污泥尚未清除,对土壤和地下水持续造成污染。常州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万春介绍,一些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涉及土壤污染、非法排污、因果关系、环境修复等大量的专业技术问题,办案人员可能对该方面的专业技术问题掌握得不是那么透彻,此时就可以通过甄选环境专家协助办案,帮助厘清关键证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

  由于本案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检察院建议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污染修复费用。

  万春表示,常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生效,判决将赔偿的150万元支付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

  “样板”三:准确把握公益林地的“公益”属性,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显示,金兴国等三人为开采建筑石料,违法将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砍伐,林业局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所毁林地原状,并分别处以罚款。但三人未全额缴纳罚款,也未将被毁公益林地恢复原状。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但林业局未予采纳,也未书面回复。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万春介绍,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郧阳区林业局督促,金兴国等三人补栽了苗木,除金兴国申请缓缴部分加处罚款并获得批准外,其余罚款均已缴纳。林业局还提交了一套对被毁林地拟定的管护方案。该案准确把握了公益林地的“公益”属性,为界定何为“公益”和判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提供了参考。(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