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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网络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7-12-28   阅读:1324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人民法院报12月26日电  因认为自己的作品《诡案组》的网络电影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作家王某(笔名:求无欲)将中文在线公司、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公司起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有关网络电影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案件。
 
  原告要求三被告致歉并索赔52万
 
  原告诉称,自己作为涉案小说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未授权任何主体行使涉案小说的网络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并称中文在线未经许可将涉案小说的网络电影改编权和摄制权授权给海润影业,而海润影业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改编并摄制成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海润影业未经许可,授权爱奇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部电影,后爱奇艺在网上播放了该电影,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对其作品《诡案组》享有的著作权、发表致歉声明,并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被告称未侵权 网络电影与电影含义不矛盾
 
  中文在线认为,其与原告于2010年签署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和《权利转让书》,公司已获得涉案小说完整的电影、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该转让合同的期限为永久有效。同时中文在线认为,其于2011年5月就涉案小说与海润影业签署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中,向海润影业作出的著作权授权没有超越中文在线从原告处取得的著作权权利,是合法授权,未侵权。
 
  海润影业认为,其与中文在线签署“许可合同”完全获得了中文在线公司就涉案小说电影改编权的授权。网络电影是电影的下位概念,海润影业获得了完整的版权授权的版权链,有权进行涉案网络电影的制作及在网络上进行播映,有权授权给爱奇艺相关的电影权利。
 
  爱奇艺认为,其与海润影业签订的《视频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且爱奇艺在播放涉案网络电影时已注明原作者及影片来源,不具有主观过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三被告未侵权 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中文在线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及原告出具的《权利转让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此案中,结合整个合同条款的用语和表述方式、合同的目的及行业内的交易习惯,“电影”一词并非日常生活的一般用语,而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使用的特定词语。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相关规定,涉案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因而属于“转让合同”相关条款所约定的“电影”。同时,判断某一作品形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电影作品,应考察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电影作品的本质属性和特征,而与其出现的时间并无关联,原告仅以网络电影的出现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为由,将网络电影排除在合同约定的“电影”范围之外,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中文在线与海润影业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法院认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系针对同一部文字作品,两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仅相差半年左右,且中文在线公司在两份协议中均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故基于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为“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中的“电影”一词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涉案网络电影亦属于“许可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电影”。因而海润影业也不构成侵权。
 
  此外,因海润影业对涉案网络电影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将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爱奇艺于法有据。因而爱奇艺也不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在此案中的被控侵权行为均有合法依据,并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当庭未表示上诉,三被告表示服从判决结果。(记者 杨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