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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   阅读:1299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人民法院报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省级层面全国首个专门规范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援助形式,申请援助的条件、途径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告知,人民法院建议援助,援助审查和决定,指派律师,办理委托授权手续,人民法院保障承办律师执业权利,承办律师参加听证、质证、协商,司法赔偿决定书注明法律援助并送达承办律师,保证援助质量,更换承办律师,终止援助,其他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参照办理。规定条文后还附有13个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文书样式。
规定创设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建议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的机制。特定情形有:赔偿请求人为残疾人的;赔偿请求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即刑事赔偿范围内的情形;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援助的前提是赔偿请求人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并征得赔偿请求人的同意。(记者 史风琴 刘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