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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提审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8-7-6   阅读:1226 次

合肥律师网讯:

辽宁省丹东一公司因为丹东中院的错误执行行为申请国家赔偿,在申请被驳回后,案件一路申诉到最高法。近日,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就这一案件组织公开质证并当庭调解结案。最终结果为,丹东中院向该公司支付国家赔偿300万元,同时该公司放弃其他国家赔偿请求。该案件是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赔偿案。

案情缘由

本案因丹东益阳公司与丹东市轮胎厂债权转让合同还款纠纷一案的执行工作引发。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丹东中院依申请查封了轮胎厂土地6宗,并判决轮胎厂向丹东益阳公司偿还欠款422万元及利息。

 

强制执行期间,因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市长办公会决议发布将轮胎厂土地挂牌出让的公告,丹东中院裁定解除土地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出让,但出让款4680万元均被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医药费及其他普通债务等,未用于清偿对丹东益阳公司的欠款。

 

丹东益阳公司向丹东中院提出错误执行赔偿申请,该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期间,丹东中院以轮胎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立案条件为由,决定驳回丹东益阳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

 

丹东益阳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提审本案并组织公开质证。质证期间,合议庭组织丹东益阳公司和丹东中院进行协商,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丹东中院给予丹东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随后丹东益阳公司向丹东中院申请撤回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丹东中院裁定民事案件执行终结。随后,经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当庭宣读赔偿决定,确认双方协议。




法律程序

2009年起 丹东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

 

2013年8月 丹东中院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出决定。

 

2015年7月 丹东益阳公司向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6年3月 丹东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丹东轮胎厂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16年4月 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驳回赔偿请求人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随后丹东益阳公司不服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2018年3月 最高法作出(2017)最高法委赔监236号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

 

2018年6月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裁决,丹东中院向丹东益阳公司支付国家赔偿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