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动态 > 详细信息

酒驾者强行开走自己被扣车辆 被诉抢劫罪引发激辩

发布时间:2009-12-10   阅读:2376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因为一次酒后驾驶,北汽福田汽车公司北京市场部业务员冯刚的车被执法人员扣留。在车被拖到停车场之后,冯刚趁人不备擅自将车开走并造成一名管理人员轻伤。不久后,冯刚被有关部门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并提起公诉。

据悉,这一特殊的抢劫案件今天已开庭审理。

起因

酒驾被查强行开走被扣车辆

据冯刚描述,今年4月4日凌晨,他陪领导何某在北京的北四环路附近喝酒,喝了大约一瓶干红。之后,他驾驶自己的马自达轿车送何某前往昌平区沙河镇,在行驶到海淀区健翔桥时遇见交警查车。经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冯刚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53mg/100ml,属酒后驾车,且未带驾驶证,交警依法对其进行暂扣车辆处理。

冯刚连忙向交警求情,表示今后再也不会酒后驾车了,希望能照顾一下,但被交警拒绝。随后,过来一辆拖车要将冯刚的车拖走。

冯刚见状,便称自己车里有贵重物品,要等到了停车场锁好车后再交车。交警未当场收缴冯刚的车钥匙,冯刚就上车坐在驾驶位置上,被拖车拖到了海淀区五道口停车场。

几十分钟后,冯刚的车被拖到了停车场。拖车司机把车卸下后仍然没有收走冯刚的车钥匙,而是让冯刚自己把车开到指定位置停放。

据冯刚说,为逃避行政处罚,他没有在指定位置停车,而是趁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备,掉头驾车往停车场外跑。拖车司机发现后大喊:“跑了车了!”停车场管理员赵舜听见喊声后跑过去拦截,冯刚只顾驾车逃跑没有看见,结果将赵舜撞倒。

冯刚说,他在逃离停车场后心里非常害怕,思维混乱中将车停在另一处停车场,然后打车回宿舍了。第二天酒醒后,冯刚在衣服口袋里发现了交警开具的违法车辆暂扣单,马上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在家人的劝说下,他于4月12日到派出所自首。

在冯刚自首的第二天,海淀警方以涉嫌抢劫罪对其刑事拘留。5月15日,冯刚被批捕。

警方称,冯刚因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在执法人员对其汽车采取暂扣行政强制措施,将该车拖至停车场进行暂扣时,冯刚趁停车场管理员不备,驾驶该车撞伤管理员赵舜强行冲出停车场后逃跑。经鉴定,管理员赵舜伤情为轻伤;马自达轿车价值190404.61元人民币。综上所述,冯刚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外,警方还认为,犯罪嫌疑人冯刚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争议

开走自己的车算不算抢劫

在被提起公诉之后,冯刚说,对于被诉抢劫罪名“不能理解”。冯刚的代理律师则向记者表示,此案中有关部门的执法存在漏洞。

据介绍,在道路交通违章处理过程中,暂扣车辆的工作流程为:告知违章事实-收取车辆钥匙-开具并送达凭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将车辆移交清障(拯救)队-将存根移交录入(登记)岗。

“也就是说,执法部门一旦对违章车辆作出暂扣处理决定并告知驾驶员后,应当马上收取违章车辆的钥匙。但是,在4月4日冯刚因酒驾被查一案中,执法部门未能及时收缴冯刚车上的车钥匙;违章车被拖到停车场后,拖车司机也没有收走冯刚的车钥匙,而是让冯刚自己把车开到指定位置停放,冯刚发动车辆未进入指定泊位,属于尚未交付看管。正是这两处漏洞才给酒后驾车的冯刚以可乘之机,从而导致其驾驶处在暂扣过程中的违章车逃离了停车场。”冯刚的代理律师说。

但此案更大的争议点在于冯刚的抢劫罪名是否成立。

律师李焕发认为,此案中冯刚的违法行为是酒后驾车、未带驾照、套用牌照、为逃避行政处罚在停车过程中逃跑、撞人逃逸,其中前四项属于行政处罚,最后一项撞人致轻伤应根据情节承担伤害的刑事责任,但没有一项构成抢劫罪。

律师李倩华的看法是,冯刚是该车的所有权人,其开走车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暂扣行为过程中,警方委托停车场看管该车,看管是义务不是权利,更不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或其一,该车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一位在交警部门工作的人士则认为,冯刚虽然是轿车所有人,但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暂扣,且轿车正交由停车场进行看管,他此时擅自将轿车开走,符合抢劫罪的部分构成要件。

针对冯刚案件所引发的争议,记者走访了中国刑法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

赵秉志告诉记者,在冯刚酒后驾车并强行开走自己汽车一案中,冯刚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其理由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肇事车辆尚未处于交警部门的实际控制之下。“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行强制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中实行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在道路交通执法中,交警部门通过收取违章车辆的钥匙,实际控制违章车辆,从而获得违章车辆保管者的身份。但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并没有收缴冯刚的车钥匙,冯刚的汽车也未进入指定泊位,此时正属于交付看管的过程中,即违章车辆仍处于冯刚的实际控制之下,交警部门尚未取得违章车辆保管者的身份。因而本案中作为财产保管者的犯罪对象并不存在。”

其次,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权与财产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此外,抢劫罪还需要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时,必须有强取他人财物的意思。本案中,由于违章车辆的交付行为尚未完成,冯刚仍是违章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因而在主观上根本不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认识因素,其目的也只是为了逃避行政处罚,而不是非法占有。”

赵秉志进一步向记者分析指出,本案中冯刚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但由于强行开走汽车的行为导致他人轻伤,可根据伤害的具体情节判断是否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在今天的庭审中,公诉方和冯刚的代理律师就酒后驾车逃跑的冯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冯刚开车逃离停车场前车辆是否完成交付行为、交警扣车行为是否符合流程、冯刚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法制网北京12月9日讯 (法制网见习记者 林燕 法制网记者 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