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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44条税收新政为皖江城市带“减负”

发布时间:2010-4-27   阅读:2312 次

合肥律师网讯:

经济观察网  4月26日,经济观察网记者从安徽省国税局获悉,日前,该省国税局出台了《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拟通过税收为“皖江城市带”经济发展减负,规定涉及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等多个方面。

据了解,新出台的规定共有44条,涉及综合性税收优惠、农业方面、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自主创、节能减排等。该规定鼓励企业从事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将得到促进,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农业的大力支持也在文件中得到体现。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及灌溉、农产品[15.63 1.17%]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面,该条例规定,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来自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高新材料企业的负责人介绍,在省国税局出台的税收新规定之前,合肥市国税局也专门出台了促进全市工业发展30条意见,“两项税收利好政策相叠加,确实为企业减轻了负担。”(记者  汪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