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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问答

发布时间:2010-7-8   阅读:225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1.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经过调查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的书面认定材料。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是什么?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判断事故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书面证明材料,在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时,事故认定书就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项书证材料,发挥着辨明真伪、评判是非的重要作用。

3.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有事故认定书吗?

答: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有事故认定书,例如当事人自行解决的轻微的交通事故由于没有公安交管部门的介入自然没有事故认定书,另外对于肇事司机逃逸尚未缉拿归案的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不作出事故认定书,案件当事人要求做出的除外。

4.交通认定书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交通事故责任类型具体有哪几种?如何划定?

答: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

《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分类表》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分为A类行为即严重过错行为和B类行为即一般过错行为。

一方当事人仅有A类行为,另一方没有AB类行为,有A类行为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仅有A类行为,另一方仅具有B类行为,有A类行为的人承担主要责任,有B类行为的人承担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同时具有AB类行为,另一方仅具有AB类行为,同时具有两类行为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双方均有A类行为或者各方同时均有AB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双方均没有任何AB类行为的,双方均无责任。

6.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7.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如何做出交通事故认定?

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尚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8.交通事故责任人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一样吗?

答:这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责任的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是指根据事故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人。具有事故责任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同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不一定具有事故责任。例如单位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交通肇事致他人损害,则其所在单位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单位并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

9.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0.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定存在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定存在异议,在交通队下达认定书时可以拒绝签字,并向交警队上级单位请求复查。如果仍不能做出正确的认定,当事人可以在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向法庭申明自己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观点和理由,请求法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