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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免除一方抚养费,子女能否要求变更?

发布时间:2010-7-12   阅读:2596 次

合肥律师网讯:

离婚协议约定后,子女仍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请求变更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此规定明确了,随着子女的生活环境以及父母经济状况的变化,如果原来协议约定的生活和教育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经济条件严重恶化,不能履行原协议或判决,这时,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分担费用的数额进行必要的变更。 

注:合肥律师网代理追索抚养费类案件,不区分标的大小,一审案件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