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发布时间:2010-7-15 阅读:2470 次
城镇居民马某购买农村住房后,已经居住了17年并将户口迁至当地。今年,原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近日,市一中院认定马某已经对该房屋形成为了稳定的占有关系,判决原房主的腾房要求无效。法院表示,跟以 往对农村私房买卖案件一律判决“解除合同”不同,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对此类案件做出突破性判决。
马某原为城镇居民。1989年3月31日,马某与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村村民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该村一居民院的3间北房,并支付了2.1万元购房款。
此后不久,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契税,取得了相关审批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2005年3月,马某将户口迁入当地。
今年6月,看到当地房屋价格暴涨,原房主突然找到马某,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要求马某腾房。双方协商不成后,原房主将马某告上海淀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并判令马某腾退该3间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该案中,马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已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这17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应该予以维持。
近日,市一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马某1989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