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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7-17 阅读:2164 次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来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判处被告人小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09年11月23日晚,来城青年小龙跟随朋友乘车来到烧烤店喝酒。小龙的朋友见到逛街的朱某某,因过去与朱某某认识,便邀朱某某过来一起喝酒。交谈中,被告人小龙得知朱某某过去曾做过“小姐”,顿生歹念。酒后被告人小龙将朱某某带至来城一歌厅包间唱歌时,见朋友有事离开包间,遂上前搂抱朱某某。朱某某推搡不从,被告人小龙恼羞成怒,扬手打了朱某某两个嘴巴并对其辱骂,又将朱某某摔倒在地,接着被告人小龙抓住朱某某的衣领将其拖到沙发上,朝其脸上打几个嘴巴后将朱某某全身的衣服扒光,对其实施奸淫。经来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朱某某面部及颈部的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龙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