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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7-17 阅读:2296 次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这一规定,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这种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而不是离婚后或者其他什么时候发生困难都有权要求帮助。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②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即仅限于力所能及的程度。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助行为;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③不能将一方的经济帮助问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前者是必要的物质帮助,后者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权利。不能用物质帮助的方法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损害接受帮助的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