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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能否依据“忠诚协议”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10-7-21   阅读:2523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请一般来说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参考《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