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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7-22 阅读:3034 次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父母与子女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被告应当予以配合。原告不申请亲子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而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告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