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纠纷 > 详细信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0-7-22   阅读:3277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

(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

(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

(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