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发布时间:2010-8-2 阅读:2357 次
拍案
服刑十载 囚徒张仁为何由健康陷入双目失明
十年牢狱生涯,令服刑人员张仁由健康陷入双目失明的残障。本是犯人自新之地的监狱,为何失却光明,酿造悲剧?
□ 本刊记者 罗洁琪 | 文
曾经入狱服刑十年的张仁,出狱后却将服刑的监狱告上法庭,起诉该监狱对他实施非人道待遇,导致自己双目失明。
法院于今年5月终审判决张仁胜诉:他服刑所在地——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应该承担赔偿金人民币42万元。7月28日,张仁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1997年1月,张仁因犯罪被送进凤凰山监狱服刑改造。入狱体检显示,时年32岁的张仁视力正常。2006年夏天,刑满释放的张仁左眼萎缩,右眼被摘除,双目失明,只能靠狱警带着走出监狱大门,属于一级伤残。
“该人在狱中眼受伤,双目失明。2006年7月11日释放后,由凤凰山监狱送来。找不到亲人,无房屋住。现暂住大众旅社。”当年9月,黑龙江拜泉县民政局信访办如是记录。
找到亲人后,张仁开始了漫长且艰难的上访索赔,并于2008年4月将凤凰山监狱诉诸法庭。该官司耗时两年多,多次开庭,历经一审、发回重审,最后,由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张仁在劳动改造中眼部受到了伤害,而凤凰山监狱怠于治疗,导致张仁病情恶化,双目失明。监狱消极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应向张仁支付残疾赔偿金42万元。
“判决生效后,凤凰山监狱并不主动履行判决。”张仁的代理律师,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的朱爱民告诉本刊记者,不得已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判决得以执行,这42万元将是张仁在黑暗余生中惟一的依靠。
“张仁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了。”朱爱民告诉本刊记者,他在黑龙江办张仁案时,调查了多名已出狱的人员之后发现,在凤凰山监狱,有类似遭遇的不止张仁一个,有的人出狱后,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办法索赔,只能靠亲戚救济或者被送到敬老院。
近年来,服刑人员权利受损,监狱成为被告的案例并不鲜见。不过,监狱败诉,被责赔偿却是难得的个例。在本案中,法庭内外的相关信息,揭出了大墙之内的诸多黑幕。按照刑罚的本义,监狱应是犯人悔过自新之地。可是,长期以来,服刑人员的生存、安全和尊严却是沉重的话题。
失明的监狱
张仁,黑龙江省拜泉县的农民,因为犯罪,于1997年1月27日被送进凤凰山监狱服刑,接受劳动改造。对于十年牢狱,张仁在申诉材料中承认,“这是罪有应得。”
凤凰山监狱位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境内,有多个监区,分别开展种植、加工、采矿等多种劳动改造项目。
入狱后,张仁被安排至第11监区,在一个采石场进行劳动。
据张仁在起诉材料中称,采石场每天的劳动很繁重,但犯人还不能吃饱,一天的定量伙食是10个粗馒头。直到2001年,才吃上白面馒头。同时,卫生条件又极差,“到了夏天,用水非常紧张,十天八天都洗不上一次脸,整个面部整天由石粉包围。”
入狱七个月后,张仁患上痢疾。后来,张仁一直贫血和多次休克,大小便失禁。
1998年3月13日,张仁被转入有16个病号的病监。张仁称,病号仍要去劳动,不分病情轻重,只要能动就得去。如果遇到上级领导来检查,狱警就会把病号藏在采石场、菜窖以及猪舍里,一藏就好几天,以免他们向领导告状。
多名已出狱人员向张仁的代理律师朱爱民证实了上述情况。其中一人向朱爱民出示了已变形的手指,称当年由于双腿肿痛,行动不便,队长嫌他慢,挥起镐把,当场把他的无名指打折。
入狱13个月之后,1998年4月,张仁的左眼红肿疼痛,他多次找到监区负责医疗的干警要求治疗,但是,得不到药品,只被告知,用盐水简单清洗。
1998年5月,在一次体检中,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医院的眼科医生曾对监狱干警说,必须对张仁的左眼使用大量的消炎药,否则,左眼球可能萎缩,导致失明。但是,监狱仍然没有对张仁用药治疗。后来,张仁左眼充血,同时右眼视力也开始下降。病情的恶化让张仁产生了失明的恐惧。
据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在2008年作出的《鉴定书》,1998年4月,在凤凰山服刑期间,粉碎石子过程中,张仁的左眼被石粉损伤感染,致失明。
1998年6月,焦虑的张仁病倒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奄奄一息。张仁在起诉状中称,6月27日,狱警叫采石场的拉料车停到病监区外,等待随时拉走张仁的尸体。司机每隔几分钟就对病监房喊一次张仁的名字,确认是否已经死亡。
黄昏时分,场部医院的高主任路过,看到上述情景,惊讶地说:“人都这样了,为什么不给用药?”干警称监狱里没有好药。高主任责备称,“监狱没药,为什么不回场部取?”
在高主任质问之后,狱警才正式对张仁用药。次日早晨,张仁脱离生命危险。7月9日,一名狱警带张仁去附近的北安市人民医院做检查,结果是急性排菌性肺结核。张仁提出,希望一并治疗视力下降的右眼,被该狱警以随身钱款不够为由拒绝。
张仁起诉状中称,从那以后,狱警不让任何人接触他,一天只给吃一顿饭,大量服用抗结核药。
张仁一狱友曾经带张仁去找干警看过病,他在一份律师调查笔录中称,当时看到干警用胶布把张仁的上下眼皮拉开,因为眼睛红肿了之后,眨眼会摩擦发疼。张仁自己诉称,最后,右眼疼痛难忍,“只能自己用瓶盖把眼睛支起来,用纱布一裹”。
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下,张仁度过了五个春夏秋冬。2003年6月,张仁的右眼出现红肿疼痛。监区的大夫每次只给几片镇痛药和眼药水。
张仁的右眼持续肿痛了20多天,但是,监区未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2003年7月19日,张仁在监狱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是右眼角膜已经穿孔。这意味着,继左眼之后,右眼也已失明。更糟糕的是,右眼有积血,必须摘除眼球,否则压迫脑神经,有生命危险。
“我只一心想活着走出凤凰山”,张仁在起诉状中称,同意了做手术,因为要为自己的失明,向省监狱管理局领导讨个说法。
在手术前,凤凰山监狱要求张仁签一式三份的《协议书》,但是,只让张仁签字,却不让他保留协议。当张仁出狱起诉监狱后,朱爱民律师去监狱调取证据时,发现当年打印的协议书上多了一段手写的文字:“手术后,乙方(张仁)不得再向甲方(监狱)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因眼盲纠缠甲方。”对此,张仁说,签协议的时候,别人念过给他听,当时并没有上述文字。
同是沦落人
三年之后,2006年7月,张仁如愿以偿,活着离开凤凰山监狱,只不过,他再也看不见外面的世界。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仁右眼球被摘除,左眼球萎缩,双目失明,属伤残一级。
尽管如此,张仁还是庆幸自己能活下来。据律师的调查笔录显示,1999年5月,在凤凰山监狱病监房有一名叫“石岩”的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张仁以及其他两名出狱人员均是现场目击者,但此事却不了了之。
“如果犯人在监狱中死亡,三天之内,家里不去人,尸体就会被火化或者拉出去埋了。”一名已出狱人员在律师调查笔录中说。另一人则称,“说句心里话,犯人挨打在监狱里是平常不过的事了。”
而一些有张仁类似情况的出狱者,却未如张仁那样有维权索赔的机会。
林宝海,黑龙江绥化市永安镇永兴村人,1996年入狱,曾在凤凰山监狱接受劳动改造。在石场用小推车运石头,整天石灰飞扬,眼睛被感染得淌脓淌血。“因为双眼不能经常清洗,被石灰粉烧的”,林宝海在一份律师调查笔录中称。
2003年6月,林宝海出狱,双眼看不见东西。监狱只愿意给林1000元,但是,林没要。
当年6月16日,监狱干警开着面包车,把获释的林宝海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政府。林海宝的村党支部书记拒绝在接受文件上签字,怒斥监狱干警:“人是睁着眼睛进去的,闭着眼睛出来,你们得有个说法。”后来,乡党委书记请示上级后,也表示,“这字不能签”。
朱爱民律师告诉本刊记者,林宝海父母双亡,其他亲戚也没钱帮他打官司索赔,目前,他只能靠别人的救济生存。
索赔路漫漫
张仁出狱后即开始对凤凰山监狱上访索赔,但是无果。2006年10月,张仁委托朱爱民律师向监狱提出赔偿申请。
凤凰山监狱狱政科于2006年11月出具《关于原服刑人员张仁信访一案的调查报告》认为,凤凰山监狱对服刑人员实行人道主义,对患病的罪犯不惜人力、物力积极救治。张仁所患眼病与采石场劳动中所接触石粉无关。服刑期间,除眼病外,其他疾病均治愈。张仁理应感谢党和政府给予自己的新生,却隐瞒事实,编造谎言,扰乱视听,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张仁及其代理人对此将负全部责任。
2006年11月8日,凤凰山监狱致函朱爱民律师,其中称:“如果你要通过媒体炒作,我监狱将通过组织程序向你的主管部门反映,以制止你丧失政治立场的行为,以免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007年7月6日,凤凰山监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张仁遂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复议,未获受理。
2008年4月21日,张仁将凤凰山监狱诉诸法院。监狱找了五名监狱的干警和四名服刑人员提供证言,证明张仁的失明并非监狱之错。
其中一名干警称,张仁在劳改时,根本不接触石灰。四名服刑人员都被提问,“你在监狱能吃饱吗?”回答无一例外,都说,“能吃饱。”更有一名服刑人员称,监狱发了口罩和防护镜,只不过是自己不习惯,没用而已。“无论什么病,只要和管教提出,都会领我们去,该打针打针,该吃药吃药,不治病的事没有。”该服刑人员说。
至于监狱用水是否紧张,一名服刑人员称,“生活用水基本能保证,也有停水的时候,但是有消防车给送。有的犯人自己不愿意洗脸、洗澡,这种情况也是有的。”
上述辩解无助于凤凰山监狱免责。于是,2008年9月,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山监狱怠于对张仁进行治疗,导致张失明,应予以赔偿。凤凰山监狱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的上诉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属刑事赔偿。
另外,凤凰山监狱还要求申请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然而,监狱却提供不出相关的病历和记录。最后,鉴定中心做了退案处理。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法院最终于今年5月11日终审判决,驳回了凤凰山监狱的上诉。
“这个官司打得非常艰苦,”朱爱民律师说,“判决生效了,监狱仍然不愿意主动履行判决。”
目前,张仁正在等待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法眼
从国际标准检视
中国囚犯人权保障 各种体制性缺陷使得监狱把“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变成了事实上的“生产第一、改造第二”。监督体制的无效,监所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待遇上的不足,也加剧了寻租,“上供”者得到优待、没“上供”者就得到虐待的现象,屡见不鲜
□ 刘仁文 | 文
联合国早在1955年就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时过半个多世纪,当我们以此来检视中国的囚犯待遇时,发现在立法和执法环节都还存在差距,不利于囚犯的人权保障。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所称的“囚犯”,适用于各类被羁押的人,既包括被法院定罪判刑的“已决犯”,也包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决犯”,还包括中国的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和各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实施者。
就“未决犯”而言,中国近年来出现的“躲猫猫”“喝水死”等事件已经把看守所问题等推到了公众的视野里。在这方面,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改变现行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位阶低、内容陈旧,严重不适应在押人员权益保障需要的状况。在“已决犯”方面,中国虽然有《监狱法》,但还欠缺一部系统的《刑罚执行法》,这使得那些被判处短期自由刑或因余刑不长留在看守所执行的囚犯的权益保障被忽视。
1994年颁行的《监狱法》取代了过去的《劳动改造条例》,在狱政管理和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方面朝着《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进了一步。但也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突出表现在《监狱法》的规定太笼统。“鉴于世界各国的法律、社会、经济和地理情况差异极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虽只是作出一些原则性的最低条件规定,却也比我们的《监狱法》要详细得多,比如它规定在温和气候下最少每星期应有一次沐浴或淋浴,在气候许可下每天最少应有一小时在室外做体操。
再比如关于劳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甚至使用的是“工作”二字,而不用“劳动”,它明确规定,“囚犯及其在职业训练上的利益不得屈居于监所工业营利的目的之下。”反观中国《监狱法》,却规定“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服刑人员的休息权和健康权。至于劳动报酬,我们的《监狱法》也只是规定监狱对于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给多少,怎么给,并不明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监狱法》的实施效果也不容乐观。中国监狱从一开始便实行监狱与企业二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之后,计划经济模式之下建立起来的监狱生产管理体制受到严重挑战。为了求生存和发展,许多监狱把“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变成了事实上的“生产第一、改造第二”。
虽然《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经费由国家保障,但由于各地财政状况和现行拨款加生产补充体制的限制,财政保障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不能满足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不足部分仍然由监狱通过生产创收来弥补。由于这一体制性缺陷,使得监狱在利益的驱动和经济的压力下,经常组织服刑人员进行超时间、超强度的劳动,甚至是高危险、高污染的生产项目;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也显失公平地只带有一点象征性,在不少地方甚至连这点象征性的报酬都没有;服刑人员患病,监狱也舍不得花钱去及时治疗;更有一些监狱违规对那些社会关系广的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假释,以鼓励其帮助监狱拓展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本来是用来作为教育改造手段之一的劳动发生了异化,服刑人员劳动强度大,从事的劳动也不具习艺性,又没有报酬或者报酬很低,致使服刑人员培养不起对劳动的热爱,无益其身心健康和回归社会。
监狱的封闭性决定了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必要性,但现行体制下的检察监督,由于工作机制不顺、配备人员不力与监狱管理人员利益共享等原因,效果很不理想。反观国外,像巡视员制度这种异体监督,效果就要好得多,巡视员根据民众的投诉或自己掌握的信息,可以随时进入监所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巡视,可以要求见服刑人员,查看有关监控录像,监所部门不得拒绝。
按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监所管理人员应符合品行优良、正直仁慈、有称职的专业能力等任职条件,与此同时,由于工作艰苦,他们的福利应该优厚。以此来检省中国现行监所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待遇,发现在这两方面也同样存在差距。实践中,监管人员运用手中的权力去寻租,“上供”者得到优待、没“上供”者就受到虐待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国家应当加大对监狱的投入,改善监狱的条件和监狱管理人员的待遇,致力建立一支能赢得服刑人员尊重、感化服刑人员改恶从善的管理队伍。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
来源:新世纪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