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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规定信用卡未激活不得收费

发布时间:2010-8-12   阅读:2044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行为,加强信用卡业务审慎经营管理,银监会11日公开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但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此外,征求意见稿从管控风险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不得向未成年人核发信用卡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金融消费者核发信用卡,但附属卡除外。

此外,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超授信额度透支交易有限制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已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此外,发卡银行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等风险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

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发卡银行,如需收取超限费,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的授权。此外,在获得收取超限费授权后,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并对持卡人进行催收,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授权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不得采用不当手段催收

当信用卡出现逾期还款时,发卡行应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但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骚扰,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发卡银行应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