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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8-21 阅读:2005 次
“死亡”企业不足4‰进入破产程序 最高法推动破产案受理
3.75‰——分子是自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法院系统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在3000件左右;分母是近年来我国每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企业数量,约80万家。
“相比而言,通过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序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明显偏少。”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8月18日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期间表示。
张勇健告诉记者,造成此番局面,与民众对企业破产法认识不足、相关法律结构不完善、法院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多方因素有关。
“目前,各级法院正在从这些原因入手,积极推进依法受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的司法解释也正在制定中,有望年内推出。”张勇健说。
申请破产≠企业终结
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纷纷登门,企业主如何选择?逃跑?自杀?还是申请破产?
“无可争议,只有最后一种是一个具有现代理念的、能够积极应对企业危机的正确选择。”张勇健说,但是在金融危机期间,人们更多看到的是:企业主不负责任的一走了之,甚至自杀逃避。
究其原因,他不禁感叹企业主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知之甚少。
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种制度,前两者都为企业起死回生创造了条件,“可很多企业主被‘破产’两字吓倒了,把申请破产仅仅等同于破产清算,等同于企业终结”。
对法律认识有误、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一些企业主不愿意申请破产,以致一些企业主敢于一走了之。
张勇健说,在国外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企业高管、大股东有申请企业破产的义务,如果高管、大股东选择逃跑,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国内,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因此,企业作为债务人对申请企业破产的动力和压力均不足。而申请企业破产的另一主体——债权人,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执法不够严谨,也更愿意选择私下与债务人沟通以获得单独清偿,而非申请该企业破产。
张勇健期待,加大企业破产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并完善法律以促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主动申请企业破产。
一些法院对破产案说“不”
张勇健表示,当前破产案件数量偏少,与一些地方法院不愿受理、不敢受理破产案件有一定关联。
与一般的民事案件或商事案件相比,破产案件由于涉及到申报债权、搜集债务人财产,甚至要通过诉讼确认债权债务,其审理可能是个极为漫长的过程,耗费大量精力和人力。根据目前法院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破产案件与诉讼案件一同考核,导致一些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
另外,因为不少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熟悉破产审判业务的力量不足以及破产案件涉及企业员工安置等问题,致使一些法院对该类案件存在畏难因素。
为此,本次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重要意义:破产程序可以化解大量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尤其为众多中止执行的案件提供了终结机制,对于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和执行难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破产引发的矛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固有的矛盾,并非受理破产案件所引发,如果法院拒不受理,只能使这些矛盾积累并可能以非理性的形式爆发。
张勇健说,目前最高法正在积极引导地方法院正视企业破产程序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并完善工作考核机制,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充分保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新司法解释草案已定
“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一直在推动破产案件受理、审理工作,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3个司法解释,并针对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及时对全国相关法官进行了业务培训。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法院还专门设立了破产法庭,大幅提升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和审理水平。”张勇健告诉记者。
据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除在积极制定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的相关司法解释外,还正在对企业破产法研究制定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司法解释,内容涉及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法院对破产案件受理审查环节的程序性规制等,“该司法解释规定较为全面详尽,现在草案已经完成,有条文近300条,准备在近期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推进企业破产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将积极作为,通过受理审理破产案件,最大可能地促使部分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产业结构调解,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张勇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