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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8-29 阅读:2965 次
律师在接待日常交通事故咨询时,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不知道法律规定以及如何有效取得充足的证据,伤者在主张一些赔偿权利时,提供的相应证据不充足或没有证据,比如主张护理费,但没有护理证明,主张后续治疗费,但后续治疗费的数额不明确或者只是伤者根据以前的治疗情况自己估算的等等,最终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即便支持也只是部分“酌情”支持,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留下很大的遗憾。
在正常的病历记载中,医生是从疾病(伤情)治疗的角度考虑和处理,因此病历记载的主要是患者(伤者)在治疗过程中与治疗有关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并不会特别考虑伤者出院后的事故处理问题,因此对治疗后伤者从证据的角度所需要的一些情况通常记载的不详甚至没有记载,这必然为伤者以后的事故索赔带来困难和麻烦。因此,伤者在治疗的一开始,就要充分重视病历内容的记载,要特意给大夫强调事故处理必须的记载的内容一定要记载完善和详细,不要遗漏或含糊不清。在办理出院手续时,一定让大夫把出院证明书(出院证)的内容写完善,因为出院后的治疗、休息、护理、营养以及辅助用具配备等情况,实践中,无论是在双方协商、交警调解还是法院诉讼过程中,往往都是主要以出院证的内容为依据的,所以说出院证的内容尤其重要,一定让大夫在出院证上记载清楚以下内容:
1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 (护理费依据);
2出院后是否还需要护理及期限(后期护理费依据);
3后续治疗费多少(后续治疗费依据);
4住院时间天数以及出院后休息时间以及二次手术后休息时间 (误工费依据);
5是否需要配备残疾辅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依据);
6出院后加强营养补充(主张营养费依据) ;
7、其他需要写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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