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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色盲解约大学生状告用人单位徐工集团下属企业被诉就业歧视

发布时间:2010-8-30   阅读:1862 次

合肥律师网讯: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机电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生林朗因体检不合格(色盲不能符合岗位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解约,特此证明!”

这是一张落款为徐州徐工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并盖有公章的解约函。

因色盲被解约

23岁的林朗(化名)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机电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09届毕业生。

2010年3月,他参加了江苏徐工集团下属徐州徐工铁路装备有限公司的现场招聘会。两轮面试后,徐工铁路装备公司与林朗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公司让他7月份正式报到,届时将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5月12日,林朗开始到公司实习,被分配到技术部担任技术员。6月7日在公司安排的体检中,林朗由于无法准确辨别色盲检查图,被认定为色盲。

这样的体检结果让林朗有些担心,但体检的医生对林朗说,很多行业都对色盲没有限制。然而,林朗的担心被证实并非多余。6月12日,公司收到体检结果后出具了上述解约函,拒绝正式录用林朗。

“我知道自己是色盲,所以考大学时特意选择了对色盲没有限制的专业,平时学习、生活并没有因为色盲而受到什么影响,之前的工作中也没有遇到这类问题,所以我根本没怎么在意,没想到这家公司因为我是色盲而和我解约。”林朗对记者说。

林朗曾尝试和用人单位沟通,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告诉他,根据徐工集团人力资源部的规定,色盲不予录用。

索要精神赔偿

我国法律关于平等就业、反就业歧视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中。因民族、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不同而给与不平等待遇已被劳动法明文列举,但例如相貌、身高、携带乙肝病毒、色盲等因素遭遇不平等待遇是否构成就业歧视一直颇有争议。

南京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鞠俊杰告诉记者:“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林朗从事的工作是机械技术员岗位,对色彩没有特殊要求,徐工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以林朗是色盲为由和他解约的做法,是就业促进法禁止的就业歧视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构成歧视主要应看具体工作岗位的客观要求。如果有国家规定或行业公知的从业限制,例如全行业普遍认可、在单位招聘要求中有公开说明,则不构成歧视。

“在面试和实习的过程中,公司都没有提到过关于色盲的限制”。林朗告诉记者。

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张灵继是“中国色盲歧视第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她向记者介绍,中国目前有大约4000万名色盲患者,对色盲患者有就业限制的是那些对色彩辨别有很高要求的行业,如美术、纺织、印染、化工以及特种兵等,但是一般职业对于色盲没有限制,包括机械行业。

2010年8月11日,林朗以徐州徐工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鞠俊杰为其代理律师。在起诉状中,林朗认为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要求用人单位赔礼道歉,并赔偿包括980元交通费,6990元误工费和1500元房租费等共计9470元的经济损失和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成为了江苏省色盲就业歧视第一案。

侵权还是劳动纠纷

8月17日,林朗接到了初审法院寄来的不予受理裁定书,裁定林朗所主张的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因此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的裁定是有其法律依据的,但是没有考虑到就业歧视案件的特殊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代理律师鞠俊杰对记者说。

深圳衡平机构理事陆军告诉记者:“如果进行劳动仲裁,本案中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低,无法获得有力的保护。而如果以人格权(平等就业权)受到损害为诉由,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且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灵继表示,在以前益仁平中心援助过的就业歧视案件中,很多都获得了法院胜诉判决或达成和解。陆军告诉记者,现在全国已经有不少判例支持被歧视的劳动者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8月18日,林朗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初审法院的裁定,并判决徐工铁路装备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记者 辛红 实习生 邱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