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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商标转让 作价1.5亿至2.0亿元

发布时间:2010-9-11   阅读:197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近日,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公告,其商标转让进展的最新情况公告。公告称:为了提高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并减少关联交易,2010年7月,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转让方”)(以下简称长安工业)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受让方”)签署了商标转让的意向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将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商标转让工作。近日,此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经由双方同意,转让商标的作价区为人民币1.5亿元至2.0亿元。

但有投资者质疑,这份公告中,所指的商标到底是什么商标?是否为长安汽车商标?如果是的话,那么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之前就已经在使用该商标,之后长安汽车的其他品牌能不能够再使用?

就投资者的质疑《证券日报》记者联系采访长安汽车的相关工作人员以求证。

长安汽车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第一次公告转让是在2010年8月的时候,公告表明,除涉及关联交易的6名董事外,其余9名董事均同意了此项商标转让议案,而被转让的商标为“长安汽车”。

长安汽车商标转让一事缘自2009年。2009年,原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原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军品、民品两块业务,更名后由重庆长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生产军品,而有长安汽车来生产民品,“长安汽车”这一品牌由长安工业继承,长安汽车拥有使用权。

“这次商标转让,就是为了解决长安汽车以及下属企业在使用商标时,避免涉及关联性交易的风险”。上述人员告诉记者。

据悉,目前,长安汽车下属企业众多,其中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部)、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马自达南京公司、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等,上述品牌中,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以及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均以使用了“长安汽车”的商标,而转让完成之后,上述品牌是否能够继续使用“长安汽车”的商标呢?

长安汽车公司方称,在完成上边转让之后,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得到了加强,上述提到的汽车品牌,更应该使用“长安汽车”这一品牌,而且,这一商标转让对于长安汽车上市公司的业绩不会产生影响,如果有可能的话,这次商标的转让或者会让长安汽车的业绩更上一层楼。

当记者问到,此次商标作价区间1.5亿元至2.0亿元对于长安汽车是否公正时,公司人员称,最终的转让价格没有敲定,这要看长安汽车和长安工业之间是否能够达成共识,这个结果会在2011年6月30日前公诸于世。(记者 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