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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律师:律师天津遭遇”安检门“为法治之殇

发布时间:2010-9-13   阅读:217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前天,几位北京律师到天津的铁路运输法院出庭为另一位与天津铁路警察发生纠纷而被控犯罪的律师王宇辩护时,被要求接受“安检”。其中一位律师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认为律师在履行职务出入法院时,只需提供证件供查验登记即可而拒绝安检,因此没有进入法院。据说有一位法院人员竟扬言“最高法院管不了我”,气熖十分嚣张。 

得此消息,我的感受是悲哀,我为我们的法治感到悲哀!律师“安检门”,受侮辱的不仅是律师,还有我们所追求的法治。悲哀之余,思考有五:

一.律师“安检门”是体制的悲哀。法院对于律师进入不进行安全检查,早有法律依据,为何却屡屡发生?最高法院管不了基层法院,这是不争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之后,各地的法院反应不一,其中北京市高院曾发布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律师持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至今,没有听说北京发生此类事件,而在国内已非一例,究其原因乃是体制的缺陷,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对于下面的法院的行为基本没有制约的权力。例如,天津的铁路运输法院要是胡乱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也只能是到中级法院就终审结束了。虽然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可能纠正,但那是很难的事。

二.律师“安检门”是组织的悲哀。我们国家一直讲民主集中制,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而这一次无所不在的组织也失灵了。除了律师“安检门”,最高法院还有N个规定到了基层,甚至是省市高院这一级都不好使。比如对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是拆迁行政诉讼,最高法院近年又是开会又是发文要求依法受理、公正审判,但在河北、江苏等的一些地方就是不好使。如那位法院人员员竟扬言“最高法院管不了我”,则是一句大实话。组织是由人组成的,官员的人身依附关系是超过审判指导关系的。人家只要当地领导垂青,最高法院能奈他如何?

三.律师“安检门”是政治的悲哀。一个国家的律师能否受到公正对待,不仅是表现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还是政治是否清明的标志。律师“安检门”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当事法院不高兴律师参与当事的审判活动,有律言之隐。律师“安检门”我也曾遭遇。记得前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之后不久,我到天津的河东区出庭,也被超过于机场的安检程度的安检。我在抗议的同时,选择了配合。因为我知道那河东区法院突然针对律师安检就是因为我那天出庭审理的是当地决定要拆开一个刚竣工没几天的小区。虽然是为了京津城际铁路,但此前为何要开发和销售这个小区呢?其中必有的腐败问题是不愿意公开开庭,更不希望我出庭。换一个角度,政治是否清明将是中国律师地位的晴雨表。

四.律师“安检门”是司法队伍的悲哀。无论作出决定还是实施律师“安检门”的人,都是司法队伍的成员,与当事的律师同为法律人。同是法律人,相煎何太急?除了上面所说的体制、组织、政治的原因外,司法队伍内部的认知是一个大问题。这些年,律师是什么的讨论一直在进行。虽然今年以来,屡屡有高官对律师加以肯定,比如拜年、视察之类的活动使很多律师感到了党的温暖,感到是“自己人”了。然而,事实却很残酷地教育我们:权力和权利的磨合,使很多的权力人并不将维护民众权利的律师视为“自己人”。其实,我们将维护民众权利视为己任,就不可能是那些欺压群众的贪官酷吏的“自己人”。而为欺压群众的贪官酷吏充当打手的人在司法队伍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多是国家和民族的悲哀。

五.律师“安检门”是人性的悲哀。近年来,律师“安检门”屡屡发生,有一个背景是发生于湖南的枪杀法官血案,那是一个人性的悲剧。一时间,平时高高在上的法官成为弱势群体,生命似乎得不到保障。据说,重庆在经历了严厉的打黑运动之后,居然还是保证不了法院的安全,甚至担心律师威胁法院的安全,于是恢复了对律师的进入法院的安检。

“安检门”就能保证安全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想想昨天的美国军队撤出伊拉克的消息,武装到牙齿的世界上装备最好的军队居然也伤亡惨痛,而只有撤军才是安全的事实表明民心所向才是安全的保证。当一个人将其他所有人都视为危险分子的时刻何来安全?善良的人看人,世上皆是善人。将自己以外的人都视为危险分子只能说明这人已经失去人性。在我执业20多年的经历中,我与绝大多数执法人员都能以礼相待。即使有的事情是明显的错案,我也劝说我的当事人不要记恨于具体的承办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其他执法人员。有的事非该执法人员所能决定。其实,在执法机关还有一句话叫“严格执法、有情操作”,而实际工作中却也有少数执法人员狐假虎威的,这就是一种人性的缺失。

还是那句老话:长城不是一个人能建成的,但一定是一个又一个的人建成的。中国的法治,不是一天就实现的,但总有一天要实现的。

作者: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