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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9-19 阅读:1967 次
检方怎样让谢朝平有了“真诚悔意”?
9月18日00:40左右,谢朝平回到北京的家中,轰动一时的“渭南书案”暂告一段落。17日,陕西省渭南市召开新闻通气会,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大迁徙》作者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并允许谢朝平取保候审。
然而,在谢朝平的代理律师周泽看来,这次通气会非但无法为公众释疑,反倒让公众生出更多疑问。昨日上午,周泽更新博客,十问“渭南书案”。
谢朝平是否
遭非法监听
背景:6月26日晚九点多,谢朝平所著《大迁徙》运抵渭南,27日凌晨即遭渭南方面查抄。
17日的新闻通气会上,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发言人表示,“6月27日,渭南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而“发现并暂扣。”
质疑:周泽提出:究竟是什么“群众”拥有先知先觉的本领,能够在杂志甫一抵达渭南时就能得知《大迁徙》为“非法出版物”且以高度觉悟向稽查大队举报?周泽由此怀疑,《大迁徙》作者谢朝平、渭南市移民局工会主席李万民、和移民代表董生鑫、马连保之间的通信有遭到非法检查和非法监听的可能。
渭南方面是否
误导鉴定
背景:6月28日,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提请鉴定《大迁徙》。当日,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即向渭南方面出具了鉴定书,认定该书为非法出版物,依据则是“群众举报”四个字的“简要案情”。
质疑:在周泽看来,很可能渭南方面只向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提供了这四个字的“简要案情”,而未将出版物《大迁徙》一并提交。
周泽问,“这一‘鉴定结论’是否由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误导所致?”
稽查大队
混淆视听
背景:“渭南书案”发生后,《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曾以《火花》杂志社名义向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及渭南市文化局进行过交涉,并出具书面材料。然而,通气会上,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发言人却只采信了由《火花》杂志社山西本部出具的未出《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的情况说明的内容。
质疑:周泽对此举用意提出了质疑,认为渭南方面存在有意混淆视听的可能。
查缴图书
应否归还
背景:“渭南书案”中,渭南文化执法人员共查缴谢朝平著作15859本,涉及金额79万余元。
质疑:“文化部门是否需要变换其他理由,继续扣押违法查缴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周泽认为,渭南文化部门应将查缴图书返还权利人。
朝阳分局为何
跨辖区办案
背景: 8月19日,陕西省临渭公安分局在北京市朝阳分局民警的协助下,将谢朝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带走。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配合临渭分局当是谢朝平居住地所在公安部门石景山公安分局及其辖区派出所。
质疑:由此,周泽提出了“朝阳分局民警跨越自己辖区‘协助’外地警方抓人,是否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是否存在办人情案?”的疑问。
“流窜作案”
从何而来
背景:渭南方面因谢朝平涉嫌“流窜作案”,故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质疑:周泽质疑:“请问:谢朝平除了‘书案’,是否还有其他案底?”
“违法”依据
究竟是什么
背景: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认为,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大迁徙》两万册。而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的鉴定中,则以违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规定,将《大迁徙》认定为非法。
质疑: 对于两者相互矛盾的认定理由,周泽疑惑地问道:“非法”到底是“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报纸、期刊名称”,还是因“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出版?
“非法销售”
何从谈起
背景:17日的通气会上,公安临渭分局新闻发言人介绍说:2010年6月26日,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
质疑: 对此,周泽亦表示不能理解,何谓非法销售”。在他看来,谢朝平对于自费出版、印刷的刊载自己作品的《大迁徙》享有物权和处分权。
违法证据不足
何来“真诚悔意”
背景:检方发言人在通气会上表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也对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并表示真诚悔意。”
质疑:“这(不予批捕,记者注)究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为依据和准绳呢?”周泽疑惑地问道。同时让他感到困惑不解的还有,在他与谢朝平的三次会见中,谢坚定地认为自己没有非法经营行为,更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究竟是怎么让谢朝平认识到了其“非法经营行为”而且到达了“深刻”的程度,还有了“真诚悔意”。
普通案件
何来专案组
背景:谢朝平案其实只是一桩普通案件。然而,渭南方面却专门为此成立了“8·09”专案组。
质疑:“渭南市何以对谢朝平大动干戈,乃至专案组侍候?渭南办这个案件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周泽最后问道。
记者 陈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