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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9-27 阅读:2672 次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所称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是指设区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对经本局申报安徽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的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查。该审查包含对书面材料的形式审查以及对经营情况的实质审查。
第三条 市工商局的商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徽省著名商标申报的初审工作,与此工作相关联的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安徽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开始前,市工商局应在当地相关媒体和本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告知申请人申报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安徽省著名商标的申报材料,以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统一报送市工商局。
第六条 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应由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
第七条 申请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须为商标注册人,住所地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通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向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前置审批中所需的有效的法定材料复印件(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等);
5、能真实体现产品(服务)生产地(提供场所)全貌、主要生产线、主要产品等的实景照片;不得以发展规划图、设计效果图或建设模型等照片代替。
(二)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确认);
2、商标标识5张(黑白墨稿,7.5cm×7.5cm)和《申报商标及著名商标申请人企业或单位简介》的电子文档;
3、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内容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4、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3年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正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变更或者商标转让的证明材料;
6、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标权属无争议投诉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法人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机构、人员等证明材料;
2、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著名的主要经济指标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自申请之日起近三年产值、销售额、利润、税收等证明材料(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相关资料);
2、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
(五)证明省内外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核定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核定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和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省级或省级以上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4、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无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5、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宣传该商标的有关材料
自申请之日起近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请求认定的商品(服务)必须是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且是该企业的主要商品(服务),同时总数不得超过2项。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且须根据以上内容,将按照规定目录和顺序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2份)报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前条内容的规定,核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报市工商局;尚不完善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市工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商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将初审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不符合本工作程序第七条规定的,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符合《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本工作程序第七条规定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须在市工商局网站上公示通过的企业名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将以下材料上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以局行文方式报送“初审推荐报告”;
2、《XX年度安徽省著名商标申报汇总表》;
3、申报企业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1份;
4、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须填写的网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市工商局的公示内容和初审意见有异议的,按《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审查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期间,各市工商局不得偕同申请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就申请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的相关问题来访;有关意见、要求可通过市工商局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请示,或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反映。
第十三条 有效期满需再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其所有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展申请,申请材料中须包含《安徽省著名商标企业回访表》;经市工商局初审后,符合安徽省著名商标评选条件的,由市工商局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再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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