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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9-30 阅读:2109 次
去年底,历经8年的艰难诉讼,我国环保领域的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美资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终告胜诉。但9个多月过去,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接连收到暂缓执行通知书。其企业负责人担心这起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采用5人大合议庭公开审理和判赔金额最高的重大知识产权案,将面临“空判”的尴尬,外方侵权继续,企业损失加剧。
据介绍,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是我国首家二氧化硫减排专业企业,拥有包括国际专利在内的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其中,以天然海水实现硫减排的一项发明专利,晶源公司在199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于1999年9月获得专利权。
该案被告之一美资华阳电业公司在福建漳州后石独资建设大型火电厂,因错购该案另一被告日本富士化水的镁法脱硫工艺设备陷入困境,在寻求武汉晶源公司帮助并采用先进的海水法脱硫技术后,该建设项目不仅解决了脱硫环保问题顺利脱困,而且提高了发电经济效益。
华阳公司在2000年年初建成项目后宣布,其脱硫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和欧美国家的现有工艺,否认采用中国技术。
在与侵权方协商一年多无果后,武汉晶源于2001年9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间,被告5次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均被驳回。
2008年5月,福建高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武汉晶源因一审没有落实两被告侵权的共同责任,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大合议庭公开审理,并邀请近20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旁听。
200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富士化水、华阳公司共同实施了侵犯晶源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判决两家公司共同赔偿晶源经济损失人民币 5061万元。
今年4月,该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之一,在国内外影响重大。
但胜诉之后,武汉晶源公司并没有如期拿到巨额赔偿,而是分别于4月、8月接到“暂缓执行决定”。有关法律专家分析,该案最终由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单位“连降三级”,在类似的重大案件中极为罕见。两次暂缓执行决定适用的司法解释并不一致,第一次适用的是2002年发布的《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适用的却是1998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专家呼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给予国内企业和外企平等待遇。
武汉晶源公司负责人表示,国内企业维护知识产权比外国的企业要困难得多,要同时和国际资本以及传统势力“博弈”。他期待为期3个月的第二次暂缓执行结束后,相关方面能迅速落实执行判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中国创造”。 (记者甘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