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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5 阅读:1896 次
案例回放:今年3月,黄女士和朋友在餐馆吃饭。一位四十多岁的女子走了过来,热情地给众人发了名片,名片上印着“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李鹏程”。这名女子说自己有法院的门路,黄女士没多想什么,把名片装进了包里。今年6月,黄女士因为一件经济纠纷需要找律师,想起这么一张名片。于是,她联系上了“李鹏程”,对方满口答应一定办好这事,不过要求黄女士按规定先支付10000元费用,黄女士如数将钱汇入对方账号。几个月后,对方一直没有答复,焦虑万分的黄女士找到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一问才发现根本没有“李鹏程”这个人。
律师点评:浙江和诚震旦律师事务所钟孝勤律师认为,该“李鹏程”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情节的轻重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本案中,该“李鹏程”虚构了自己的身份,对受害人谎称自己系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并与法院关系熟络,致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信任其虚假身份并自愿向其支付了10000元所谓的“律师费”后又彻底销声匿迹,其行为显然已符合了相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构成诈骗罪既遂。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应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警惕性,办事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一定要尊重法律,通过正当途径,寻找正规的机构;与人交往要深入了解,涉及钱财更要慎之又慎,切勿为求快求好而落入骗子的圈套。
来源:宁波晚报 谢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