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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15 阅读:2361 次
(此案正在办理中……)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x,
被告:时xx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 元(见赔偿清单);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13日12时30左右,被告时xx驾驶皖AT4127号电动自行车,在长江东路东七菜市场附近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遇行人王xx步行同向横过道路,电动自行车碰撞到王xx致其受伤,被告时xx带原告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左尺骨茎突骨折。该起事故经合肥市瑶海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时xx负全部责任,原告王xx无责任。在本起事故中,原告王xx所受伤害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并构成轻伤。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本起事实中负全部责任,导致原告受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事实发生后,被告只承担事故发生时的医药费(被告以自己的名义用医保卡支付),之后对原告的医药费及相关损失至今没有赔偿,多次调解未果。为此,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 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