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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15 阅读:2227 次
(此案正在办理中……)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女,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肥西桃xxx,系死者张xx之妻。
原告:张x,女,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张xx之女。
原告:张x,女,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张xx之女。
原告:张xx,男,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张xx之子。
被告:肥西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中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富 职务:院长 0551-8841771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8407元、死亡赔偿金281714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13181.5元、误工费866.4元、交通费300元,共计384468.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四原告亲属张xx因胆囊炎发作,于2009年11月21日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由于患者有肝硬化老病,被告医师便与其商量进行手术治疗。从入院至手术十天时间里,患者张xx一切活动正常,检查、拿药等事项都是自行办理,宛如常人,可以说术前病情稳定。但身体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手术要求不详。
2009年12月3日被告为患者张xx进行胆囊切除术和脾切除术,真正手术从上午9时50分始到下午1时50分止。手术中,由于主刀医师对患者分离胆囊时切入太深造成肝脏损伤广泛出血,患者亲属在手术室外等候时,按医师要求,共八次到血库拿血。但被告配血室只有一人值班、人手不足,每次配血都要一个多小时。最后一次是当晚18时许,手术医师指示患者亲属前往合肥中心血库取血,取回时,已近晚上20时。当晚23时许,被告医师告知患者亲属,患者已在手术室死亡。
综上所述,患者有肝硬化老病,虽能如常人活动,但现在看来身体指标不符合大手术要求;术中主刀医师在分离胆囊过程中,切入过深造成患者肝脏损害大出血;抢救中被告对手术大出血突发情况的应对准备措施不充分,以至延误抢救时机,存在明显过错。
另外,被告没有告知患者亲属患者在手术室的死亡原因,就让原告等亲属将患者尸体运走火化,处理后事。
2009年12月14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要求复印死者相关病历资料,但被告没有让原告复印,要原告等几天再来。同年12月16日原告再次前往被告处要求复印资料时,被告仍无完整的资料可供复印,等李xx医师当场书写后才得以复印。
原告认为在患者诊疗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依法对死亡病例病人的病历资料、输液、输血记录等进行封存,也没有在48小时内依法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尸检,依法说明被告对患者张xx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 致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