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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15 阅读:2198 次
(此案正在办理中……)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许xx
被申请人:合肥xx研究设计院,住合肥市望江江东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院长
请求事项:
1、确认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15日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
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64197.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19xx年底招工到四川江油水泥工艺研究所(合肥水泥设计院前身)做钳工,19xx年高考考入四川德阳机器制造学校学习(大专部)工业企业电气自动化专业,19xx年1月毕业分配到合肥xx设计院工作至今天,在2002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2010年9月15日申请人尚处在病假期间,被申请人突然以申请人在合肥xx有限公司任领导职务以及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30天(只打卡,未在工作岗位)为由,依据双方在2002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2款和第5款的规定,以及“水研字(2002)86号文件”单方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申请人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尽职尽责,按时上班、下班,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不存在违反劳动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其长期工作一线,进行了大量科研工作,为被申请人单位的壮大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单位某些领导的个人原因,把申请人这位老科技工作者长期放置一边,并且自2007年至今没有将平均每年xx万左右岗位津贴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一直依靠基本工资生活。被申请人这种行为是在对申请人实施精神折磨和摧残,使得申请人无论在精神、身心、生活上都处于一种贫困状态。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描述的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与理由纯属捏造,其引用《劳动合同书》中相关条款辞退申请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属于于违法解除劳关系。申请人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四年,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甩掉包袱,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让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看病、就医失去了经济来源,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创伤。因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望裁如所请。
此 致
安徽省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