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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调研律师介入死刑复核问题

发布时间:2010-10-18   阅读:1869 次

合肥律师网讯:

【财新网】(记者 刘长)最高法院已启动对死刑复核程序过程中律师权益如何落实问题的调研。10月16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最高法院相关人士透露这一信息。 

据来自最高法院刑四庭的法官介绍:自死刑复核收回最高法院以来,死刑复核过程中间由于证据问题引发的“不核准案件”,占到30%-40%左右,“证据问题仍然是影响死刑案件质量的重大问题”。

这一现象,也是今年两个“证据规定”(即2010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的重要背景。由此,该法官建议律师多从证据角度进行辩护,“利用好这两个证据规定,就是为律师刑事辩护拓宽了渠道,增加了工具。”

不过,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如何介入,是目前的一个症结。在16日的论坛上,近期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樊奇杭案”,亦被与会律师屡次提及。

此前,“樊奇杭案”辩护律师朱明勇曾向外界着重提出案件中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并且在死刑复核阶段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希望自己的辩护意见有机会被听取。但是,直至樊奇杭被执行死刑,辩护律师也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回应。

律师界对于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中遇到的困境颇为无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撰写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报告》显示:死刑复核阶段,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名不正、言不顺”,执业权利无保障,阅卷难、会见难、面见法官难,“约见办案法官需先到上访接待处办理手续”。

“我们不能接受的是最高院的(樊奇杭案)裁定里面,对于刑讯逼供,对于律师的辩护只字未提,尤其是在两个规定刚刚生效的背景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兴说。

而来自最高法院的人士解释称:目前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是格式文件,裁定意见较为简单,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承办人的审查报告、评议报告里都会提到,并非不理会律师辩护意见。“律师辩护意见要不要写在裁定书里面的问题,也不是哪一个院长想写进去就可以,要修改整个制度。”

目前,最高法院已启动对死刑复核程序过程中律师权益如何落实问题的调研,但暂无新规出台时间表。

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也成为当日论坛上热议的焦点。与会学者与业界人士均对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积极意义予以高度赞许,但也对其实施后呈现出的种种问题表示忧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提及四川省的一个案例:案子发生在两个“证据规则”出台前,由于审讯时刑讯逼供,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宣判被告人无罪——正在此时,两个“证据规则”出炉,检察院抗诉,原先被排除的证据反而被认定成合法证据,法院随之改判有罪。

这一案例印证了陈此前的判断。“我很担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不能成为排除证据的法律保障,反而成为排除障碍。”陈卫东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给控方预定了询问笔录、录音录像、讯问人员等五种手段来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但“他出示讯问笔录,绝对不会有非法取证的记载,录音录像也不会播放这样的场面。”

陈卫东认为,如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的配套保障机制,将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发挥作用的关键。目前在庭审程序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亦会带来隐患——有的证据即便被排除,但已深深印在审判人员的脑海中。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机制构建应该在审前程序。”陈卫东教授呼吁:“建立审判前的预审机制,由预审法官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交换、进行庭审中重点的整理、决定案件庭审的方式是简易审还是普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