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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状告《唐山大地震》索赔1元

发布时间:2010-10-20   阅读:198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昨日,因嫌映前广告过长,女律师状告电影《唐山大地震》放映方、版权方与发行方一案,在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当庭,原告提交了当日广告录像作证据反遭被告指侵权。

女律师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

今年9月8日,本报曾报道过西安律师陈晓梅因不满电影《唐山大地震》放映前十余分钟的广告,而将影片放映方西安博纳新天地国际影城、版权方与发行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作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告上法庭的消息。

2010年7月22日,陈晓梅在该影城购买并观看了11时55分场次的《唐山大地震》。不过,在票面标注的时间到后,开始的不是电影正片,而是长近20分钟的广告。

“这不是花钱买享受,是花钱买气受!”陈晓梅认为,在没有任何告知、明示的情况下,将广告置于电影拷贝中并与影片捆绑发布、放映,观众则由于不知广告时长,怕错过放映,不得不被迫观看,不仅浪费时间,也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大家受到极大精神伤害。

诉状中,陈晓梅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其电影票价款35元,赔偿损失35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判令第一被告在电影票正面除标注影片放映时间外,必须标注播放广告的时间和时长,并在其网站、店堂告示、咨询电话中公示或明示广告时间和时长;判令第二被告将其在电影《唐山大地震》播放前放映的广告时长缩减至5分钟以内。

原告诉求两被告均不予认可

昨日上午10时半,此案正式开庭审理。

对于陈晓梅的诉求,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影城履行了放映电影的给付义务,故原告主张的消费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且影城放映电影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因此原告请求退还票价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而且贴片广告是加在公映许可证之前的,没有占用电影正片放映时间,并强调影城作为放映单位,无权力删减、替换贴片广告及预告片。

不过,尽管认为自己无侵权行为,但第一被告答辩时,对陈晓梅因广告而造成的不愉快表示了歉意。而对于广告公示,代理人称,本着提高服务的目的,已将由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改为在影城售票处LED屏、网站、店堂等显著位置公示电影贴片广告时长等。

和第一被告一样,第二被告华谊兄弟的委托代理人也对原告诉求不予认可。他辩称,原告购买电影票进入影院观影,只与影院构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不应向华谊兄弟主张其所谓的权利。该代理人还质疑原告行为有炒作之嫌。

被告时长说法与原告证据难印证

庭审中,陈晓梅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视频资料,内容为7月22日当天她观影时摄录的《唐山大地震》的映前广告,视频时长12分钟,以证明自己提起诉讼的事由真实存在。

不过,此证据反倒让原告被指有“侵权之嫌”。第一被告代理人提出,影院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录音录像,所以不认可。

这段时长12分钟的视频,还引发了一个疑问。第一被告辩称,根据影城统计,影城自己所加的贴片广告只有75秒,其他贴片广告影城无权删减。而第二被告称,除1分钟的唐山市形象宣传广告外,华谊兄弟提供的该片发行拷贝中,仅有总时长4分钟的贴片广告。

这样一来,两被告所加广告时长总和根本达不到12分钟,那么多出来的几分钟广告是怎么回事?这点法官虽然一再发问,但没有得到正面回答,当庭尚未明确。

之后法官询问是否同意调解时,陈晓梅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庭审持续两小时,法官宣布休庭。对于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

最新进展

立法建议书得到广电总局答复

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法律空白,陈晓梅等人向国家广电总局提交了一份立法建议书,希望能早日出台规范电影广告业的规章,改善观影现状。建议书寄出后,他们已经收到了国家广电总局的答复函。

目前,作为监管电影广告依据的文件只有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2009年下发的《通知》。但两则《通知》都没有明确规定广告数量、时长及处罚等,容易使一些公司钻空子、滥用权力。陈晓梅等人于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写了一份《关于电影广告涉及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书》,并在9月3日寄给了国家广电总局。9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给陈晓梅等人作出了答复。答复函中,国家广电总局法规司和广电总局电影局表示,立法建议书已于9月7日收悉,感谢他们对于电影产业发展和电影广告管理的关注和思考,并将有关建议措施转至相关管理部门认真研究。

收到答复函,陈晓梅和同事们很开心,觉得自己的努力没有白费。她说,“如果此次的立法建议能得到重视,对促进法律早日出台,将有非常大的实效。”

原告回应

陈晓梅:我不是在炒作

最近一段时间,这起官司的相关消息得到一定传播。陈晓梅的行为有人称赞,也有人质疑她炒作。对此,陈晓梅表示,不管别人的看法,她只想用自己的行动为消费者争取点权益。

昨日庭审结束后,陈晓梅接受了媒体采访。她说,电影产业近几年才开始复苏,如果无休止地加播长时贴片广告,比如外地已有电影的映前广告达到半小时左右,这样下去必将引起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反感,使部分消费者再次远离影院,长远看去并不利于电影产业的发展,所以应该早设一定限度。

对于不同意法庭调解的意见,陈晓梅解释说,打这起官司,并不是为了索赔多少钱,而旨在讨回权利。“我是律师,知道打官司麻烦,所以一般消费者即使不满,也很少会选择诉讼途径维权。但作为律师,我觉得自己有责任承担这个义务,为更多的消费者讨回公道。”陈晓梅说,如果她同意调解,这起官司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